域外学前教育立法特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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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8 18:56

  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机构对进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学前教育法对于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该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域外各国十分重视学前教育,在立法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绍日本、法国等国家的立法特点,敬请关注。

  武凡熙作

  日本:列为国家战略

  日本把学前教育放在国家战略的高度予以发展。早在1889年,日本就制定了幼儿园规则,明确了幼儿教育的目标。1926年制定的《幼儿园令》,开创了单独制定法律的先河。二战结束后,日本陆续颁布了《教育基本法》《保育大纲》《幼儿园教育大纲》等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2006年颁布的新《教育基本法》,首次把幼儿教育纳入其中。

  日本学前教育经费由国家、地方和家庭三方负担,其中地方政府拨款比例最高。日本对私立幼儿园的补助分为机构补助、幼儿津贴。机构补助主要用于设备及各种事务费用,由国家负担1/2或1/3,都、道、府、县负担1/3或1/4;幼儿津贴以福利形式发放给家庭,根据具体情况补助、减免幼儿进入私立幼儿园的入园费和保育费。

  法国:纳入国民教育

  1886年,法国颁布《戈勃莱法案》,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此后,陆续颁布《哈比教育法》《教育法令》等多部法律,为学前教育提供法律保障。

  1882年,法国首次颁布学前教育教学大纲。2008年,法国教育部再次修订学前教育大纲和教学目标。法国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招收2岁至6岁儿童,根据年龄分为小班、中班、大班。优先满足3岁以上儿童入园需求,2岁儿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就近入园。

  法国法律规定,公立幼儿园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既无法人代表也无自主财政权。其经费主要来自国家和市镇两级财政拨款、学生餐费与课外活动费以及学校合作社等公立机构给予的经费补贴等。

  墨西哥:列为义务教育

  2001年10月,墨西哥议员提出《学前义务教育法》提案,其提案内容最终作为《2002年普通教育法》的一部分得到批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关于墨西哥学前教育和保育政策的报告中认为,墨西哥是第一个将3岁儿童纳入学前义务教育阶段的国家。

  在办学经费方面,墨西哥形成了公费资助公办教育的传统。1917年的墨西哥宪法规定,由政府提供的一切教育都是免费的。2002年11月,国会对宪法进行修改,确认了3岁至5岁学前教育的义务制,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政府提供此阶段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墨西哥政府为此大幅度提高了学前教育预算,使之占教育总预算的11%左右,并增设了上万所幼儿园,增聘了数万名教师。至2007年,墨西哥4岁至5岁幼儿的净在园率为97%,基本实现了保障学前义务教育的目标。

  韩国:强化政府职能

  韩国于2004年制定《幼儿教育法》,该法于2005年正式生效适用,并经多次修订。

  韩国政府建立了三级领导机构,负责审议和推进幼儿保育和教育工作。第一级是由国务总理主持的幼儿教育保育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与幼儿保育及教育相关的重大事项;第二级是在教育科学技术部下设立的中央幼儿教育委员会;第三级是在市、道教育厅下设立的市、道幼儿教育委员会。

  韩国教育科学技术部部长负责确立幼儿教育的中长期政策目标和方向,确定并推进幼儿教育发展基本计划。根据该项计划,特别市、广域市、特别自治市、道及特别自治道的教育厅厅长应确定年度执行计划并加以推进。

  幼儿园必须采用由教育科学技术部部长确定的教育课程。此外,法律明确规定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承担小学入学前3年的幼儿教育费用,并对私立幼儿园的设立及教师薪酬等费用予以补助。

  新西兰:创新管理机制

  新西兰对学前教育机构实行许可管理,极大提高了学前教育质量。

  1960年,新西兰出台《幼儿保育中心条例》,为学前教育机构许可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目前,新西兰学前教育机构许可管理形成了三个层级的法律体系。第一层级是1989年《教育法》,该法规定除非获得许可,否则任何人不得开设学前教育机构;第二层级是2008年《教育(学前教育服务)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开设学前教育机构的最低标准;第三层级是不同类型学前教育机构许可标准,包括《幼儿保育教育中心许可标准》等。

  在新西兰,注册学前教育机构要经过提交申请、发放试用许可证、发放完全许可证三个阶段。尽管新西兰一半以上的学前教育由私人提供,但质量位居世界前列。

  挪威:保障受教育权

  挪威是北欧学前教育普及水平较高的国家。为推进学前教育,挪威创立了保障儿童受教育权惠及制度。一是保护受惠主体权利。2003年,挪威议会达成政治协议《幼儿园协议》,规定1岁至5岁儿童有接受学前保育和教育的法定权利。二是明确施惠主体的责任与义务。2005年,挪威修订《幼儿园法》,规定政府有义务为年满1岁的幼儿提供接受早期教育与保育的幼儿园。

  挪威还通过立法建立了一套学前教育财政保障体系。一是明确政府与家庭分担比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家庭分别承担40%、30%、30%;二是限定家庭最高缴费金额和比例。家长对幼儿园运营成本的贡献比率降低至15%;三是为家庭提供福利补贴。普通儿童每月享有一定数额的福利金补贴。

  英国:注重提高教育质量

  英国的学前教育立法历史悠久,并且注重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816年,英国建立第一所幼儿学校,拉开了学前教育序幕。1998年,英国《学校标准和框架法》明确地方政府负有确保幼儿接受幼儿园教育的责任。从2006年起,英国学前教育资金主要来自中央政府。2008年颁布的《早期基础阶段法定框架》,建立起0岁至5岁幼儿发展的法律框架。

  英国学前教育质量督导文件包括《早期基础阶段发展问题指导意见(2012)》《早期基础阶段档案手册(2015)》等。最新版的《儿童保育法》对英国总督学的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如第31条规定:“总督学有义务使教育大臣保持对如下情况的了解:学前法规对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贡献;学前法规的质量与标准;学前法规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0岁至5岁儿童的需求。”

  瑞典:覆盖1岁幼儿

  瑞典学前教育立法将1岁幼儿纳入对象范围。

  1975年,瑞典《学前教育法》生效。学前教育对象包括1岁至6岁的儿童,6岁(目前范围扩大为3岁至6岁)儿童有权利接受每年525小时的免费教育。

  瑞典规定由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教学大纲,公立和私立学前学校都必须遵守;学前教育教师在安排日常活动时应考虑儿童的观点和兴趣,通过音乐、图画、舞蹈、戏剧等不同形式,提升儿童素养。同时,注重调动家长的积极性,鼓励家长与教师沟通交流,以便为儿童提供所需的服务。

  瑞典还积极为学前教育工作人员提供物质支持。1984年,瑞典开始发放学前教育工作人员补助金,约占个人工资的25%。学前学校教师、工会的学前教育教师代表和保育员都能获得补助金。2008年至2014年,瑞典每年拨款20亿瑞典克朗用于聘任学前教师、儿童保育员以及其他学前教育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