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人节特辑丨对法院撒这些谎,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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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0 10:51

你为什么喜欢过愚人节?

有人说,愚人节给了我们一个光明正大说谎的机会,我们可以借机说一些无伤大雅、不触犯法律的谎言,算是为庸庸碌碌的日常增添一份乐趣。

可是当谎言遇上法院这个“测谎仪”

你的“愚人”目的还能得逞吗?

谎言一

自己造的借条,只要告诉法官“亲眼看到他们在借条上签名捺印”,赢的就是我了吧……

去年4月,原告黄某到台州市黄岩区法院起诉被告郑某、金某民间借贷一案,声称两被告向其借款,超期未还,并拿出了有两被告签名捺印的借条作为证据,多次告诉法官“我在现场,亲眼看到他们签名捺印,然后把现金给了他们”。

因黄某属于“职业放贷人”,法院在审理时尤为慎重,要求原被告在开庭时均到场,以便查明事实。

两被告到庭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黄某,借条上的签名捺印属于伪造。后经司法鉴定,借条上的签名捺印确实不是两被告的。

法院最后判定借条系伪造,并认为黄某提供伪造的证据并且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严重妨碍司法公正,对黄某处以司法拘留10日,并处罚款2万元。

鉴谎单位:台州市黄岩区法院

谎言二

房东和物业打官司打输了,伤害到我的利益可不好,要不然我就冒充房东去上诉一下?

去年6月,天台县法院收到了一份上诉状,一起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被告吴某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但因上诉状中的上诉理由和事实完全不符,且落款处只有打印的签名,于是法官致电吴某确认该上诉状是否由其本人提交。

结果却让法官大吃一惊!吴某本人对判决结果并无异议,并不想上诉。

后经法院调查,吴某商铺有一承租人陈某,因认为该物业纠纷一案与其有利害关系,于是冒充吴某上诉。

法院以陈某冒充他人提起诉讼,对其处以15天的拘留。

鉴谎单位:天台县法院

谎言三

有人来找我借钱,要不然主动给他多加点债务?

去年5月,丁某向三门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戴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由符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提供了一份出借人为丁某的借条作为证据。戴某却反映自己不认识丁某,只向江某借过2万元,已经还了1.8万,但戴某承认借款时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5万元,出借人与日期均为空白的借条。

双方各执一词,到底该信谁?

后经法院调查,综合多方证据,确认丁某和江某合谋伪造了借条,企图以此获取非法利益。

丁某和江某双双被罚,丁某被法院罚款4.5万元,江某被罚9万元。

鉴谎单位:三门县法院

谎言四

撤诉了,但是还是看公司不爽,是不是可以申请执行恶搞一下……

近日,天台县法院收到来自李某的一份执行申请,李某说:“公司没有按照法院判决向我支付劳动报酬29399元,请求法院立案执行。”

法院收到申请后当日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公司名下3万元银行存款。

当执行法官觉得这起执行案件能顺利了结时,公司法务却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李某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报告,并提供了银行付款凭证和李某的撤诉申请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方自行和解,公司早已履行完对李某的欠款。

为查明事实,法官立即电话联系李某核实情况,但李某先后多次拒接电话,接通电话后也是含糊其辞,回避问题。经传唤,李某到法院接受调查时承认与该公司除劳务纠纷外无其他经济纠纷,也收到房产公司支付的人民币9万元。

因李某故意隐瞒事实,恶意申请执行,妨碍人民法院正常执行秩序,法院对李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鉴谎单位:天台县法院

谎言五

公司外债太多了啊,怎么样才能逃掉点?实在不行就让员工假装被欠工资,听说法院会先给员工兑现权益,这样一来,钱还是我的……

2018年11月,法院受理了一起“集体讨薪”案件,16名员工诉称,公司长期拖欠工资,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劳动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24万余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员工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支付124万余元。

案件执行过程当中,该公司其他债权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称公司负责人傅某与员工串通,虚增欠薪金额,骗取法院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

经查,傅某为了逃避公司债务,与徐某、章某等16名员工合谋,伪造了工资欠款、虚增工资数额及经济补偿款等,案发后,傅某和16名员工供认不讳。

最终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该公司罚金6万元,同时,傅某等17人也纷纷获刑。其中,傅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鉴谎单位:临海市法院

虚假诉讼

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影响正常案件审理速度

那我们如何遏制虚假诉讼呢?

法律早已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去年年底

我们也印发了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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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浙江法院将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甄别力度。近日,三门县法院已开始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让虚假诉讼者寸步难行!

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