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被家暴时,法律是最好的保护伞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6-21 02:08

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三周年纪念日

你对家庭暴力有所了解吗?

有人说,

家暴只有0次和n次的区别,

发现一次坚决离婚;

也有人说,

为了孩子只能默默选择妥协……

“家暴”这个话题沉重而敏感,

但的确存在于现实生活中,

有时甚至就发生在你我的身边。

你知道吗?

全世界35%的妇女遭受过身体或某种形式的性暴力。

我国约24.7%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

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

她,

可能就是你的母亲、妻子、孩子、姐妹…

向家暴说不,

向妇女暴力说不!

今天

小编继续和大家科普一下法律知识

《反家庭暴力法》微课堂开讲!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今天

要向大家阐述如果遭遇了家暴

应该如何有效地保护自己!

一定要认真看完哦

家暴——让婚姻殿堂变成噩梦起源

了解《反家暴法》,从第一次家暴开始

对暴力说:NO!NO!NO!

家庭暴力的四种类型:

(一)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二)精神迫害式。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

(三)虐待体罚式。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

(四)经济虐待式。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

看完了这四种家庭暴力

还有六大误区也要仔细了解哦

家庭暴力的六个误区

误区一:“两口子打架是家务事,不需要别人插手和干涉”

事实:

1.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反人权的社会问题。

2.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领导应予以劝阻、调节,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

3.及早帮助有问题的家庭,就能将一个有问题倾向的家庭挽救过来。

误区二:“只有没有知识的人才会打老婆”“家庭暴力在农村比较普遍”。

事实:

1.家庭暴力的发生不分城市与农村,社会上各种层次的男人都有虐妻的可能,包括那些有学识、有地位、在公共场合或朋友面前彬彬有礼、做事干练的人。

2.家庭暴力反映的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象。

误区三:“男人施暴一般发生在情绪失控时(如喝酒、赌博……)”。

事实:

1.男人只在家里打老婆和孩子,而不去公共场合打外人,因为他们在家里发泄不满情绪是安全的。

2.男人虐妻时不仅完全是在可以控制的状态下行动,而且是有意识有计划的行动。

误区四:“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女人一生的幸福就是嫁个好老公”。

事实:

1.婚姻是两个独立个体的结合,幸福的家庭是建立在相互分工协作、彼此尊重与支持理解的基础上的。

2.无论男女,一生的幸福应建立在多方面,包括婚姻、事业、朋友、兴趣等。一个具有自我独立意识、热爱工作、又拥有知心朋友的人才是幸福的。

误区五:“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打打闹闹活到老”“两口子忍一忍就过去了”。

事实:

1.这是淡化暴力受害人寻求帮助的借口。

2.一般施暴者都是通过暴力来达到控制配偶的目的,他们通常不会自动改变施暴行为,假如被虐妇女一味忍受,只会促使丈夫形成打人的习惯,甚至暴力行为一次比一次严重。

3.受害者应清楚而坚决地表示:决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暴力!必要时积极寻求外界帮助。

误区六:“天上下雨地上流,两口子打架不记仇”“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事实:

1.没有一个人不在乎被打。妇女忍受暴力是因为种种限制,如就业、经济、住房、孩子上学等问题,使她们暂时无法摆脱受虐环境。

2.被虐妇女缺乏外界的支持与理解,如别人谈论和耻笑、没有相关部门的保护、亲朋好友劝和不劝分的态度,使她们求助无门,宁愿保密不为人知,免遭更多伤害。

你的软弱更是对他逞凶的纵容

面对家暴,勇敢说不!

那么,面对家暴,应该怎么办?

1报警

及时拨打110报警,并要求警察对家暴经过做好笔录。《反家暴法》第14、15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2求助

向妇联、村(居)委会、社会组织等单位求助。《反家暴法》第13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向邻居求助。家暴不是你的错,将你的经历告诉值得信任的邻居亲友,必要时请他们帮助你报警、为你提供安全的庇护场所等。

3就医

及时就医,并要求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及时就医一方面利于身体康复;另一方面,就医时的病历、诊断证明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家暴存在。

4申请保护令

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保护令)。《反家暴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了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申请援助

如寻求司法救济,可申请法律援助。《反家暴法》第19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6保证安全

尽量不要激化矛盾,如有人身安全危险或无家可归,可以向救助管理机构或庇护中心寻求庇护。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尽量避免激化矛盾;对自己的危险进行评估,为自己制定一个安全计划:如与亲友约定报警信号、演练安全离开等。

知道了家暴的应对方式

那小编再来带大家

了解一下典型案例哦

陈某某、泮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某、泮某某系夫妻,与被申请人陈某伟(二申请人之子)共同居住。陈某伟因家庭琐事,多次打骂二申请人。2015年3月18日晚,陈某伟殴打陈某某致其头面部及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6年5月15日上午,陈某伟因琐事打击陈某某头部,泮某某上前劝阻时倒地,此事致陈某某左肩胛骨挫伤,泮某某右侧肋骨骨折。2016年7月7日,陈某某、泮某某向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陈某伟实施家庭暴力并责令陈某伟搬出居所。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泮某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故裁定如下:禁止陈某伟对陈某某、泮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裁定送达后,陈某伟没有申请复议。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老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被申请人陈某伟多次殴打其父母,有病历卡、诊断书及陈某伟自认等证据证明。为维护老年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法院作出禁止陈某伟对其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裁定。但陈某某、泮某某要求陈某伟搬离居所的请求,经核查该居所系在村中宅基地上建造,陈某伟享有宅基地份额且在该房屋上有共同建造行为。陈某某、泮某某要求陈某伟搬离居所的请求,不宜在本案中解决,应另行分家析产。法院在向当地村委会、派出所送达裁定书过程中,进行了相关法律宣传,得到村委会和派出所的支持和配合。当地媒体对该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报道,推动了群众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认知和接受。

王某诉罗某离婚纠纷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女)与被申请人罗某于2016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王某发现罗某性格粗暴,常因家庭小事发怒,结婚不到一个月就出现家暴行为,几次家暴造成王某身上多处青紫瘀伤。王某为躲避家暴行为返回娘家,罗某寻至王某娘家后殴打王某,并对王某母亲进行殴打。王某认为罗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使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遂诉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罗某离婚,该院立案受理后,王某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罗某殴打、威胁王某及其近亲属;禁止罗某骚扰、跟踪王某及其近亲属。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条件,遂作出民事裁定:禁止罗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王某及其近亲属,裁定有效期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并分别向罗某、王某、罗某所在社区、住所地派出所送达了裁定。裁定送达后,家庭暴力没有再发生,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了作用。

对于王某诉罗某离婚纠纷,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罗某离婚,并对有关财产问题进行了处理。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保护安全保护令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家庭成员一旦遭受家暴,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而避免严重后果的产生。本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下发,促使女性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敢于拒绝家庭暴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刘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刘某(女)与被申请人李某自2011年11月开始同居生活,共同居住在以刘某名义申请的廉租房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期间,李某经常对刘某实施殴打、威胁、跟踪、骚扰行为,并以刘某家属生命安全相威胁。为此,刘某多次向派出所、妇联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保护,相关部门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对李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李某仍未改变。2016年,刘某认为李某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劝解李某回心转意,李某以此为由对刘某发脾气,数次酒后殴打刘某,并扬言提刀砍死刘某。同年4月,李某再次以刘某怀疑其有外遇一事,对刘某进行殴打,并持菜刀砍伤刘某。2016年9月12日,刘某向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禁止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刘某及其近亲属;责令李某迁出刘某的住所。裁定作出后,李某未申请复议。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同居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调整的不仅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但基于特殊的亲密关系或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类似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比如同居关系当事人。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因此,同居者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人民法院也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看完了这些

是不是对家庭暴力有了更加深刻地了解呢

那就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齐建文明和谐家庭

共享美丽幸福生活

记得分享给身边的人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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