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捕捞 检察蓝在行动
10月13日,我院联合县河长办及各乡镇成员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法院等相关部门,深入乡镇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针对重点天然水域河道,坚决查处“电、毒、炸”鱼,违法网捕,全面清理取缔“绝户网”、“地笼”等违法网具。据了解,此次行动共查获“地笼”320个,工作人员对捕获的水产品进行放生,对查获的“地笼”、“绝户网”等进行当场销毁。通过此次行动,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对非法捕捞违法行为人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





普法小课堂: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禁渔区和禁渔期
禁渔区: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重要的鱼、虾、蟹、贝、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禁渔期:指对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鱼苗放生



知识延伸:
《南浦溪半刺厚唇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简介》
南浦溪半刺厚唇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起点为水北街镇黄碧村村口太平桥断面,终点为水北街镇桥亭村溪口自然村转弯坞河段,全长20公里。保护区于2014年11月25日经农业部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保护区核心区为水北街镇观前村双溪口牛头滩至茅洲村茅洲大坝,河段长7.1公里。核心区为全年禁渔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渔业捕捞活动。核心区上、下游为实验区,实验区为阶段性禁渔区,禁渔期为每年的4月11日至6月30日。
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半刺厚唇鱼,其他保护物种包括温州厚唇鱼、黄颡鱼、黑脊倒刺鲃、翘嘴红鲌、花鳗鲡等优良水生动物及该水系的其他水生动植物种质资源。
3、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 36号)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急功近利,竭泽而渔,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且严重危害水产资源的留存和发展,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不仅追究非法捕捞者刑事责任,还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通过司法的途径来修复被损害的自然生态和渔业资源。保卫蓝色家园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让我们与检察机关携起手来,共同保护绿水青山,共建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