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 址:
办公电话:010-81387331
传 真:010-81387332
电子邮箱:sifa@bjfsh.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甲29号
邮政编码:102400
【咨询服务】
1.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服务热线)
咨询方式:电话咨询
受理时间:09:00-17:30(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受理部门: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电话:010-81387701
2.行政复议咨询
咨询方式:电话咨询
受理时间:09:00-17:30(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受理部门:行政复议应诉科
联系电话:010-89350074
【监督投诉】
投诉方式:电话投诉
受理部门:政工科
受理时间:09:00-17:30(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1387334
通讯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甲29号
邮政编码:102400
电子邮箱:zzc7334@163.com
程序标准: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延期30日。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
投诉方式:书面投诉
受理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受理时间:09:00-17:30(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1387356
通讯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甲29号
邮政编码:102400
电子邮箱:fyk_148@163.com
程序标准:
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投诉材料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法律援助投诉】
投诉方式:一般应当采用书面投诉
受理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受理时间:09:00-17:30(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1387356
传真:010-81387332
通讯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拱辰北大街甲29号
邮政编码:102400
电子邮箱:fsfyts123@163.com
投诉事项范围:
(一)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者安排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未能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五)被投诉人收取受援人财物;
(六)被投诉人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诉事项。
投诉处理程序:
(一)投诉处理机关收到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一并说明理由。
(二)投诉处理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三)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投诉请求不予支持,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向被投诉人反馈调查结果;
2、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理;
3、被投诉人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移交有关行业协会等单位核实处理;
4、被投诉人具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依法给予或者移送有权处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被投诉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5、被投诉人具有应当给予处分行为的,根据违法违纪情形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处理。
被投诉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诉处理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五)投诉处理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决定以及不服处理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线索举报】
举报方式:电话举报、现场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举报
受理部门:房山区司法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