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这些案件即将庭审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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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3 08:19

庭审直播预告

高明法院将于2019年12月18日至19日进行庭审直播,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9)粤0608民初4065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佛山市高明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冼某、邓某、谢某、赵某

承办法官:张文芬

书记员:何紫嫣

时间:2019年12月18日上午9时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2018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佛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签定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145万元。原告依约定于2018年6月21日向被告发放贷款145万元,期限至2018年9月20日,双方并就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担保人冼某、邓某、谢某、赵某同时为以上借款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人邓某提供位于鹤山市沙坪镇人民西路某房产,赵某提供位于鹤山市沙坪镇中华园某房产为以上债务作抵押担保,双方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尚欠本金145万元未能归还,相应利息未支付,担保人亦未履行代偿义务。经多次催收无果,特向法院起诉清收。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依法判令被告佛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本金1450000.00元,利息197200.00元,本息合计1647200元(利息从2019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9年10月16日,从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的利息按判决书确定方式计算);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邓某提供的房产、赵某提供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保证人冼某、邓某、谢某、赵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以上被告共同承担。

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9)粤0608民初4007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郭某

被告:何某

承办法官:张文芬

书记员:何紫嫣

时间:2019年12月18日下午15时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2017年7月18日,被告出于经营需要,向原告一次性借款50000元,借款期为3个月,即从2017年7月18日至2017年2月22日止,原告当天在银行取出49900元,向被告交付现金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其后,被告并未依约还款,被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确认欠原告借款33000元,按月息2分计息,被告承诺于2019年2月28日前归还上述欠款和利息。而上述借款已届还款期,经原告多次强烈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拖延拒绝。

被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原告还款2000元,于2019年5月11日向原告还款2000元,扣除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5月10日的利息3500元后,至今还拖欠原告本金32500元。原告出借给被告的款项是在每月的微薄收入中辛辛苦苦积累下来的,借款给被告是出于对被告信任,也是为了帮助被告,但却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和伤害,百般无奈之下,原告只好提起诉讼。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告违反承诺,拒不还款,应当依法偿还所借原告的款项32500元及利息 (利息以32500元为本金,按月息2%,从2019年5月1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暂计至2019年8月11日,即1950元。)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所借原告款项共32500元及利息(利息以32500元为本金,按月息2%,从2019年5月1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暂计至2019年8月11日,即1950元),合计344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19)粤0608民初4632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湖北省某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某超、林某华

承办法官:周泽鑫

书记员:梁蕴琪

时间:2019年12月19日上午9点00分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防水(隔热)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某防水隔热工程,并对付款方式、结算时间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原告按照合同完成案涉工程,并于2016年2月1日经双方核算工程总价款为153534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70000元的工程款。2016年6月30日,被告出具承诺书确认仍欠原告83534元工程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工程款,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完毕。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3534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22日共1025天,为1034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9)粤0608民初405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被告:佛山市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承办法官:张文芬

书记员:何紫嫣

时间:2019年12月19日下午15时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2007年7月3日,原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佛山市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佛山市国土资源局把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某地块,面积32792.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被告,出让金总额为37000000元,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兼容商业用地);合同约定受让人 (即被告)同意该宗地的建设项目在2008年7月28日前动工建设。

同日,原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受让人(即被告)同意在2010年6月28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补充协议第一条);如被告未能按照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日期或同意延建另行约定的日期动、竣工的,每迟延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的违约金(补充协议第九、十条)。因机构改革,2011年4月,原佛山市国土资源局被撤销,组建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2019年初,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被撤销,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享有和承担。被告在上述宗地的建设项目“和富家园”分三期进行建设,工程分别于2011年12月26日、2012年12月29日、2014年12月11日取得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因被告在案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存在逾期竣工情形,被告于2016年3月3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自愿承担超期竣工违约责任,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缴清相关违约金。但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缴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根据《杨和镇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某项目宗地竣工履约复核初审工作的情况说明》显示,由于政府及政府属下有关职能部门影响该项目正常施工的时间为60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必须经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后,建设单位才能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工程申请验收的前提条件。故本案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至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日。

经核算,被告应承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至规划条件核实日) 为:一期逾期竣工486天,违约金为6821057.32元;二期逾期竣工855天,违约金为9195486.63元;三期逾期竣工1567天,违约金为19132816.30元;以上一、二、三期逾期竣工违约金共计总额为35149360.25元。对于被告的上述违约事实,原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 已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资源)关于缴纳国有建设用地超期竣工违约金的通知(附某项目超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明细表)》,被告已于2018年10月19日收到上述通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案涉宗地上的建设项目逾期竣工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上述协议的约定,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向原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5149360.25元。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是一项普通的财产。至今政府每年均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按计划顺利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及为社会事务管理提供平台保障。由此可见,我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战略资源。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日期,是政府实现建设用地资源释放带来的经济增长与税收增长的双重目标效益。通过提高土地使用权人的履约成本打击其囤地炒地的行为,以实现包括土地在内的自然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受让人逾期开、竣工对实体经济的增长和财政收入都会造成负面影响,其造成的政府损失巨大,非出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可以覆盖;但是由于无法准确量化,原告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主张。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5149360.2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19)粤0608民初4668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黎某、陆某

被告:袁某

承办法官:周泽鑫

书记员:梁蕴琪

时间:2019年12月19日下午3点00分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2019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黎村某房出租给被告,租期为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9月4日,租金为每个月730元,于每月4日前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每逾期一天,则支付违约金50元,且租金期间使用案涉房屋所发生的水电费、清洁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租赁期间未按期支付租金973元和水电费、清洁费等2327元,且根据租房协议书,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每超过一天罚款50元,则被告需支付违约金4000元,另需支付房屋清洁费300元。因被告违约,押金不予退回。

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房屋租金973元及水电费、垃圾费、公共设备费2327元;2.被告支付房屋清洁费300元;3.被告支付迟延支付房屋租金的违约金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19)粤0608民初4669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黎某、陆某

被告:袁某

承办法官:周泽鑫

书记员:梁蕴琪

时间:2019年12月19日下午3点30分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2019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黎村某房出租给被告,租期为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9月4日,租金为每个月730元,于每月4日前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每逾期一天,则支付违约金50元,且租金期间使用案涉房屋所发生的水电费、清洁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租赁期间未按期支付租金866元和水电费、清洁费等1255元,且根据租房协议书,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每超过一天罚款50元,则被告需支付违约金4000元,另需支付房屋清洁费300元。因被告违约,押金不予退回。

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房屋租金866元及水电费、垃圾费、公共设备费1255元;2.被告支付房屋清洁费300元;3.被告支付迟延支付房屋租金的违约金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9)粤0608民初4760号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严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审判员:吴方敏

书记员:薛韵莹

时间:2019年12月19日下午4时00分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

案情简介

(材料来源:起诉材料)

原告诉称:2019年3月17日13时57分,原告严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文昌路由北往南方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机动车道,导致双方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严某的车辆损坏和肇事三者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时停车现场报案和致电120伤情报案,并由120救护车及时将伤者送到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作受伤处理。后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拍照和查勘,作出暂扣原告车辆的处理,原告依照交警的指示到医院看望伤者和垫付伤者的住院押金5000元,以便让医院作出对伤者的救伤处理。

事故发生后因为交警部门未能当场作出事故责任的认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部门多次要求原告请假前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中队办案大厅现场笔录,现场图片的确认,当事人材料的询问,身份资料和视频资料等录入和确认。

后经交警人员的调查取证和结合案发的当时视频记录,证实肇事三者李某横过机动车道没有从人行横道通过,并且在原告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机动车道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无证据证明原告严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并最终认定肇事三者李超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严某无责任的认定。

另外,肇事三者李某不服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确认,并提出重新认定原告严剑荣承担该起事故次要责任的申请,后经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全面复核,在2019年5月7日作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正常行驶,行至荷城街道文昌路与甘泉街交汇处,遇行人肇事三者李某没有走人行横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处理程序合法。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维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正确的复核。

鉴于原告多次与肇事三者沟通,就交通事故导致原告严某的车辆损坏的维修费、评估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为肇事三者垫付的住院押金返还的事实且未能得到解决。原告因与被告签订了保单合同,即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请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

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严某因涉案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共计:9864元。(其中①垫付住院押金5000元,②事故车辆损坏维修费2585元,③事故车辆损坏评估费279元,④原告多次往返高明区荷城交警中队事故处理的交通费1000元,⑤原告多次往返高明区荷城交警中队事故处理的误工费1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届时,高明法院将在中国庭审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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