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区域广告收益业主共享

漫画故事
某物业公司与某花园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物业公司与多家公司签订电梯广告合同并收取了广告费用。然而物业管理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一直未向小区业委会交还其管理期间所获得的广告收益。多次索要未果后,小区业委会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广告收益。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利用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经营所得的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相应的广告费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无权处置这些费用,故物业公司应返还广告费。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物业公司应依法返还某花园小区业委会广告收益。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电梯广告合同所利用的小区电梯,属于业主共有。某物业公司获得的广告收益,在扣除对电梯广告的日常养护、保洁等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归业主共有。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物业公司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进行解聘或者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楼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原标题:《【民法典】普法三字经 “小区收益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