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司法局

《民法典》法律日历
每周一例 第3期
序言
以《民法典》内容为核心的普法新栏目「法律日历」正式上线。
每周一期,精选52个案例,用专业的视角帮您还原案情原委,分析复杂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精选案例」「案例分析」「普法课堂」为您通俗易懂地讲解《民法典》;「法律箴言」甄选中西方著名法律相关语录,辨析法理内涵;摘选法律「名词解释」,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核心涵义。关注栏目不迷路,每周一见哦~

法律箴言
法律是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受侵犯。
精选案例
【3】面对性骚扰,只能沉默吗?
孙女士是一家网络公司的员工,于某是她的主管。这天,孙女士向公司反映,她在向于某汇报工作时,于某对自己有非礼行为。
事发后,公司找到于某进行谈话并且录音,但是于某坚决否认这件事情。3天后,公司以于某存在对下属女职工多次进行言语、行为性骚扰和侮辱为由,通知于某解除劳动合同。
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庭上,公司对于于某当众性骚扰、侮辱女同事,仅提供了当事人孙女士的陈述,在公司事后的调查谈话录音中,于某也否认存在该行为,所以没有确实证据。
案例分析
法院裁决: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公司解除于某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在现实中,在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被认定违法解除的案件中,用人单位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确实发生过性骚扰行为的比例高达75%。
原因在于:骚扰行为往往在私密环境中突然发生,较少留下人证、物证、书证,给举证造成困难。很多被侵害的女员工担心成为流言蜚语的对象而选择沉默或者离职,既没有当场拒绝,事后也没有及时举报,这无疑给用人单位后续的处理增加了难度。
实践中,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多为受害人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作出解除决定,将存在较大的败诉风险。
名词解释
人格尊严: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普法课堂
1.什么是性骚扰?
一般来说,性骚扰是一种不受欢迎或不被接受的行为,或带有性意识的接触。若某一方用各种方法去接近或者尝试接近另一方,而另一方没有兴趣、不喜欢、不愿意,或不想要这些带有性意识的接近,便可以构成性骚扰。
2.常见的性骚扰主要有哪些?
(1)被反复凝视身体的敏感部位,或者被带有性意味的长时间注视。
(2)他人身体故意靠近。
(3)他人通过电话、手机、信件挑逗或性暗示。
(4)他人以性为内容进行辱骂。
(5)他人以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提出性要求。
(6)他人做出猥亵动作,包括手势、暴露性器官等。
(7)被人强行抚摸。
(8)被人强行搂抱。
(9)被人强行亲吻。
(10)被人强迫发生性关系。
原标题:《《民法典》法律日历丨第三期:面对性骚扰,只能沉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