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酒店: 锦江酒店: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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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9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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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锦江国际酒店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

  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大会。

  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茂名南路59号锦江小礼堂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晓强主持。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

  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6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7,233,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54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5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963,39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8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50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0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经理和其他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监事会主席管丽娟因公务安排未能

  出席本次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24为非累计投票议案,其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 弃权

  序号议案名称

  股份数量(股)占比(%) 股份数量(股)占比(%) 股份数量(股)占比(%)

  关于聘请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

  构的议案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

  度拟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继续由锦江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的议案

  关于为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

  议案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

  制度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上市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

  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公司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

  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

  

  关于就H股发行修订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

  》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537,538,34399.69241,547,3660.2870111,0100.0206

  的议案

  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

  保险的议案

  议案25及议案26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 得票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是否当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议案5、议案7、议案8、议案13至议案21、议案24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 弃权

  序号议案名称

  股份数量(股)占比(%) 股份数量(股)占比(%) 股份数量(股)占比(%)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

  拟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继续由锦江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

  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

  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公司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

  险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议案25、议案26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 得票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是否当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议案11、议案13至议案20、议案22为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就议案7、议案8的审议,关联股东上海锦江

  资本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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