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下面,生态庭法官为您一一解读
01
野生动物犯罪不再唯数量论

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为例


02
人工繁育的动物买卖
一般不做犯罪处理
《解释》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因此,《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
(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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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来无事,买只鹦鹉当宠物养可以吗?
近年来,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引发了社会关注。各地陆续出现了一批买卖鹦鹉被判刑的案件,《解释》对此有了新的规定。

桃脸牡丹

虎皮

鸡尾
目前,除“桃脸牡丹”、“虎皮”、“鸡尾”这三个鹦鹉品,可以作为宠物买卖外,其他品种的鹦鹉(包括驯养繁殖)均属于我国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买卖将面临法律追究。
青蛙能不能售卖?
“田鸡”能不能食用?
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种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是其中一种,是经过人工驯养繁殖后允许食用或药用的野生动物。但养殖需向林业部门和农业水产部门申请《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进行贩卖也要申请《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虎纹蛙
03
非法捕捞、非法狩猎
坚持综合裁量 体现宽严相济
《解释》专门规定符合“两禁”标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案件,综合考虑行为人对生物资源造成的损害程度、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请注意:《解释》明确了行为人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义务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在量刑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04
全链条惩治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司法实践中,不仅要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猎捕环节,也要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基于此,《解释》明确,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解释》还明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下一步,泰宁法院将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普法宣传,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坚持以案释法,增强普法效果。倡导大家摒弃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树立健康饮食文明新风尚。
文稿:马欢欢
原标题:《野生动物“新规”来了 生态法官带你一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