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镇江中院召开新闻发布暨人大代表座谈会,发布全市法院2021年度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今天,我们先来看前五个案例~


盗窃窨井盖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重判!
核心价值
社会公德、公共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至本市京口区正东路明星健身房停车场出口、京口区陶瓷城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小观音楼巷6号楼下、润州区解放路金桥装饰城附近人行道等地,采用徒手搬、撬棍撬的方式,窃得雨水井盖35块、窨井盖5块、水表井盖2块。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429元。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至本市京口区住建局停车场出口、润州大润发停车场出口、赛珍珠文化公园附近土坡等地,采用徒手搬、撬棍撬的方式作案3起,窃得雨水井盖11块、水表井盖3块,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358元。
裁判结果
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继续退赔人民币13648元,并发还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币3895元,发还镇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处人民币3219元,发还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6534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某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并上缴国库;扣押于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的电动三轮车一辆,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偷盗窨井盖是盗窃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偷盗窨井盖仅仅是一般的盗窃行为,由于窨井盖本身的价值不大,往往不构成盗窃罪,通常的处理方法是给予行为人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如果偷的窨井盖数额比较大,达到立案标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盗窃者在偷盗窨井盖时,虽然目的是为了钱,但客观上窖井盖的缺失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隐患,直接危及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们认为,偷盗铺设在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的窨井盖,极易导致人员坠井伤亡事故,客观上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上,通常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应当能够认识到偷盗道路上的窨井盖会给行人、车辆带来危险,盗窃者却依旧放任这一后果的发生,可以认定他主观也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因此,我们认定本案中陈某某偷盗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的窨井盖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窨井盖虽小,但关系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该案的判决既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0年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也是对偷窃窨井盖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和严厉打击,更好的维护公共安全,弘扬社会公德。

村民在水塘洗衣服溺亡,
亲属向村民小组及村委会索赔,法院判决驳回!
核心价值
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
村民朱某某在本村水塘洗衣服时不慎落水溺亡。该水塘形成于上世纪60年代,属于村民小组所有,一直用于农田灌溉和村民生活。两年前该水塘曾清淤并挖深,现该水塘呈四方形,三面环绕农田,北面接邻村民稻谷场围墙。水塘的东、西、南三面皆用铁栅栏围挡,其中西面留有约2米空档,设有石头台与水泥预制板方便村民生活用水方便。朱某某在水泥板上洗涤时不慎落水身亡。
朱某某配偶殷某林及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民小组及村委会对于朱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村民小组及村委会辩称,死者溺亡的池塘系自然形成,主要用于灌溉和村民共用,且已经设置围栏,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一直居住本地,熟悉环境,应当有注意义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村民小组系涉案水塘的所有人,兼负管理责任。村民小组已经在水塘周围设立了围挡,尽到了合理管理责任。村民为方便生活使用水塘,应当自己保证自身的安全,对村民小组、村委会的安全保障义务上不应过于苛求。附近村民在村中长期生活,在水塘用水已经形成基本生活常态,对该水塘及周边环境均已熟悉。朱某某对水塘的危险性具有认知和判断能力,其未能防范该风险事件的发生,责任在于自身。村民小组及村委会在本案中不具有过错,无需对朱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殷某林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镇江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会遇到一些从天而降的变故或意外。有些意外事故之于自己或者家人,都是生命不能承受之重。虽然意外结果让人痛心,但不是所有的意外都应该找人“买单”。本案中,对于涉案水塘,村民小组已尽到了合理管理义务,若要求村民小组过度管理,既会妨碍村民自治,于集体利益亦是有损。朱某某的溺亡结果与村民小组之间并无因果关系,过于苛求村民小组的责任于法无据。朱某某系久居于此的成年人,对于用水安全隐患具有认知和判断能力,其在浣洗衣物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慎落水溺亡,责任在于自身。若为了同情死者或是安抚生者,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不但有损法律尊严,亦会影响公众心中的是非观,误导社会的主流价值。
朱某某实属不幸,本案也绝非个例。我国每年落水溺亡的人不在少数,尤其是学生溺水身亡的悲剧每年夏天都在重复上演,而死者家属与相关管理者对簿公堂的场面也是屡见不鲜。本案限定了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不让无辜者“背锅”,同时明确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系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民不能将自身安危寄托于他人无时无刻的提醒之下。通过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宣传,一方面可以倒逼公众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提升应对风险的能力,尽量减少悲剧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守护法律的刚性和尊严,让司法判决更有力量,让人民生活更有安全感。

隐瞒再婚办理不动产登记
法院判决隐瞒人对错误登记承担责任
核心价值
诚信、文明、法治
基本案情
殷某与王某系再婚夫妻,名下共购买了三套房改房,约定殷某子女继承殷某名下两套房改房,王某儿子王某一、王某二继承王某名下一套房改房。按照相关规定,该三套房屋在上市交易前,需将三套房改房的面积合并计算,按政策一并补缴相关款项后,由房管部门审核是否准予上市交易。2009年,殷某向房管部门提出转移登记申请,殷某补缴了其名下两套房改房的测算差价。后殷某及其子女隐瞒殷某再婚事实,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仍出具了其前夫死亡的书面证明,并在婚姻状况声明中言明丧偶单身,办理了两套房改房的不动产登记手续。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殷某及其子女提交的材料,向殷某子女颁发了两套房改房的不动产登记证。王某一、王某二认为殷某未将三套房改房合并计算少缴税款,致其需多补差价才能将王某名下的房改房进行上市交易。王某一、王某二以殷某侵害其房改房政策优惠权、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审核的法定职责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未得到支持。
王某一、王某二诉讼请求:撤销上述两套房改房的不动产登记及相关行政复议决定,并在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提起附带确认殷某与其子女签订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无效的民事诉讼。
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登记机关按照受理审核登簿发证流程履行了法定职责,已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职责。王某一、王某二如对案涉房屋权属有争议,应先行解决民事纠纷。
镇江市人民政府辩称,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就相关问题询问了申请人,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殷某及其子女分别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作虚假陈述变更房屋产权登记,该《房地产买卖契约》依法应确认为无效。案涉两套房屋变更登记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丧失了法律效力,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亦应予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殷某两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及相关行政复议决定。
另外,对于王某一、王某二请求确认殷某与其子女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的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殷某及其子女作虚假陈述变更房屋产权登记的行为损害了相关房改上市交易权益,判决确认《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
二审审理期间,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撤销案涉两套房改房不动产登记的决定,镇江市人民政府也作出撤销相关复议决定的决定。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隐瞒再婚事实、虚假陈述,其子女明知前述情形仍然与其交易并办理房产登记,导致有关行政登记行为错误,殷某及其子女应对该错误登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作虚假陈述变更房屋产权登记的行为损害了相关房改上市交易权益,从而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相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部门、行政复议部门业已主动纠错,实现了王某一、王某二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期间,王某一、王某二仍不撤回其起诉,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行政判决并无不当,但因出现新证据,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二审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驳回王某一、王某二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房屋经济价值不断上涨,房屋私有化程度不断提高,房屋登记量也越来越大,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作虚假陈述的现象层出不穷,给行政登记机关的审核工作带来极大挑战。房产登记行为融合着诚信、文明、法治等价值理念,不仅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也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导致错误登记,行政登记机关已尽到审慎审查职责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的裁判明确了以下三点内容:
一是违背诚信原则提供虚假证据进行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办理房产登记过程中,如实陈述并提供真实材料,不仅是诚信理念的要求,更是法律明确的规定。申请人不遵守法律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又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行政登记机关已尽到对相关材料的查验、询问并留存相关资料的审慎审查职责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文明行政应予肯定。行政行为的纠错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自行纠错等途径。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自行纠错。本案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江市人民政府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主动撤销自己的错误登记行为及相关的复议决定,体现了行政机关文明行政的价值理念。
三是行政行为纠正后已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行政机关并无过错,当事人不申请撤诉违背诚信行使诉权的要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王某一、王某二请求撤销不动产登记和相关复议决定,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已主动纠错,撤销了错误登记行为及相关复议决定,王某一、王某二的诉讼目的已然实现,其仍不撤回起诉有违诚信之价值理念,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对申请人在房产登记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遵循诚实、文明等价值理念具有积极引导作用,同时还鼓励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将文明、法治的行政理念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始终。申请人和行政机关都遵守法治、诚信、文明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才能促使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断规范。

恶意抢注商标,法院不予支持!
核心价值
诚实信用、公正平等
基本案情
元致亨是镇江本土品牌,也是镇江人常买的西点品牌,在镇江经营了10年有余,具有一定知名度。元致亨公司于2012年2月成立,将“元致亨”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2016年6月经核准注册“元致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包、蛋糕等,2019年12月经核准注册“YOUTHOP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蛋糕等。截止2020年,元致亨公司在镇江市先后设立了40余家门店,均使用“元致亨”字号及商标经营烘焙食品。其中,元致亨解放路店是该公司其中一家的直营店,享有元致亨公司的商标使用权。
同位于镇江的郁某在知晓“元致亨”商标存在的基础上,仍于2019年6月经核准注册“元致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2020年3月,郁某及其朋友在镇江注册了某烘焙店,相应的果汁饮料瓶身均使用了“元致亨”商标。
郁某认为,元致亨解放路店在被控侵权果汁饮料及外包装上使用“元致亨”字样,侵害了郁某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元致亨解放路店停止侵权、赔偿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3000元。
元致亨解放路店辩称,元致亨公司于 2011在蛋糕、布丁等商品上注册取得“元致亨”商标,对该商标的使用行为具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使用行为及使用方式均具有正当性,原告取得和行使“元致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难谓正当。
裁判结果
郁某作为同处镇江的烘焙行业从业者,在明知“元致亨”相关商业标识知名度的情况下,利用元致亨公司未及时在32类饮料果汁等商品上注册“元致亨”相关标识的漏洞,抢先在饮料等商品上抢注“元致亨”商标,在向元致亨公司高价出售商标未果的情况下,将多家元致亨直营店告上法庭,要求停止在店铺门头、饮料等商品上使用“元致亨”字样,主观恶意明显。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各自取得、使用涉案商业标识的时间、取得方式、名称寓意解释,以及涉案商业标识的显著性、知名度等因素,从保护在先合法权利、鼓励诚实信用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出发,认定元致亨解放路店的使用行为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侵害郁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郁某的诉讼请求。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此期间,郁某涉案商标被宣告无效,故向法院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企业建立一个品牌很难,但是毁掉一个品牌却很容易。保护品牌是企业发展长青的基石,在知识经济时代,保护品牌首要就是保护好商标这一核心竞争力。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通过司法审判定分止争,通过裁判明确了以下两点,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一是企业经营一定要坚持诚实信用。诚实信用不仅是基本道德准则,也是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案中郁某钻漏洞、搭便车,通过故意注册同样的商标,恶意发起对元致亨门店的诉讼,试图获取利益。而且,期间郁某先后申请注册了四十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经营的淘宝或天猫店铺名称或其所售商品的品牌名称相同,其取得和行使涉案商标权的行为缺乏正当性,其不当诉讼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司法裁判保障诚信诉讼,惩恶扬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公正判决,可以有效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情况发生。法律是始终悬在每个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公平公正,不偏不坦,绝不是某些单位和个人牟取不当利益的工具,人民法院亦不允许有人试图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牟取不当利益。这次的诉讼,有效打击了郁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了地产品牌商标,体现了不诚信诉讼必然得到惩罚的法律内涵,从源头上消除类似不诚信诉讼的发生,体现了司法的威严和善意,为企业如何经营、如何依法维权都起到了良好的价值指引。
本案判决增强了权利人对于商标保护的获得感和安全感,营造了鼓励公平竞争、竞争有序的良好社会氛围,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朋友圈非法销售减肥胶囊,法院予以判刑
核心价值
公正、法治
基本案情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王某男、吕某等8人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并向上述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田某慧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男、吕某等8人在没有获取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手续的情况下,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无正规产品标识的“安娜贝儿黑胖子”减肥胶囊,并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推广销售该减肥胶囊进行牟利。经鉴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吕某等人处扣押的“安娜贝儿黑胖子”减肥胶囊均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是一种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物,虽有一定减肥功效,但可能引起高血压、心率加快等副作用,严重时可致人死亡。我国在2010年就已宣布停止国内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
裁判结果
丹阳市人民法院以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男等8人有期徒刑6个月到五年不等刑期及罚金合计160万元,并禁止刘某等3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王某男等8人及田某慧应共同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人民币178万余元并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后王某男等4人提出上诉。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男、吕某等8人销售明知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上诉人王某男、田某慧等9人向众多消费者销售含有害非食品原料减肥胶囊,危害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上诉人张某芳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某男等人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某男等4人共同缴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悔罪,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依法对王某男等4人改判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制止侵犯公共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利器,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通过运用刑罚手段、惩罚性赔偿制度、公开道歉制度、缓刑期间从业禁止等方式,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在让相关人员承担刑罚后果的同时,还让其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以及在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公开道歉,显著提高了的违法成本,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了极大震慑,也有助于警示潜在的违法犯罪人,以保护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同时该案也提醒我们,在购买药品之前,登录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并仔细核对名称、批准文号以及生产企业等信息。买保健品要认准“蓝标”,一旦买到假药,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拨打12331进行举报,也可以带着购买的药品实物或证据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有关人员举报。
未完待续…
扬中市人民法院
原标题:《镇江法院2021年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