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粤执行风暴】惠城区法院开展专项执行行动为国庆献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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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6 22:07

为深入落实省法院关于开展“南粤执行风暴2019”专项活动工作部署, 9月24日至30日,我院开展对涉民生案件和小标的案件集中清理专项执行行动。24 至27日,四天共拘传被执行人32人,司法拘留4人,罚款8000元,执行和解35宗,结案212宗,结案到位金额271.87万元。27日,我院邀请腾讯大粤网、惠州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见证执行。

拘留原法定代表人 促案结事了

邓法官,曾某在办公室,请你们过来好吗?

27日上午9时40分左右,正在办公室工作的邓茂军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李某方电话,称发现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曾某。邓法官马上组织警力,和法官助理、法警4人赶赴现场。

这是一宗劳动争议案件。惠州市某旅游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对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我院经审理,判决惠州市某旅游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应向李某方支付30000元;驳回惠州市某旅游策划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惠州市某旅游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19年8月13日,李某方向我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惠州市某旅游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以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公司在申请破产为由,拒不履行义务。经办法官邓茂军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8月期间变更为其妻子廖某,而廖某一直在四川成都,并未居住在惠州,且没有处理相关业务,公司业务还是由曾某处理。邓法官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没有发现曾某,依法发出传票传唤曾某到庭。但曾某拒不到庭。曾某开始“躲猫猫”,邓法官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曾某线索后马上联系。

27日终于找到曾某,而曾某见李某方就要躲开,李某方不让其离开办公室,曾某还向江北派出所报警。在路上的邓法官接申请执行人的电话后,和派出所民警联系,讲明情况。到达被执行人办公室后,在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将曾某带回法院处理。邓法官向曾某释法,并告诫其在诉讼期间变更法定代表人是规避法律责任,将依法承担处罚,同时要求其履行义务,但曾某还是以公司即将破产为由拒不履行义务,邓法官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天。

由于曾某身体原因拘留所无法接收。邓法官再次做其工作。曾某终于表示愿意履行义务。

当晚9点左右,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其亲戚将31000元通过网络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方,案件终于圆满执结。鉴于曾某规避法律的行为,我院对其罚款5000元。

上门寻被执行人未果

电话中督促其履行义务

27日下午3时30分左右,黄志平法官团队转战到惠城区金辉新苑查找被执行人梁某林。

梁某林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

2013年2月10日2时11分许

巫某东驾驶小型轿车(载陈某明与巫某强)从深圳往河源方向行驶,行至长深高速公路某处,与同方向行驶由李某雄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及由赖某雄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明被甩出车外后当场死亡、巫某强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认定被告巫某东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雄承担次要责任,赖某雄、陈某明、巫某强不承担事故责任。案件经我院一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执行人巫某东、黄某珍、梁某林应向申请执行人陈某凤、陈某桂支付赔偿款372414.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014年12月26日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判决公告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

2016年10月13日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黄志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多方查找,查明被执行人梁某林与林某如共同共有一套位于惠城区金辉新苑的房产,在依法查封后准备处置时,发现该房地产权不具备处置条件,于2016年10月13日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今年9月

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因其他被执行人无法联系,黄法官通知被执行人梁某林到庭,其称在外地未到庭。

27日

黄法官等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处,但被执行人不在家,经电话联系,其称在老家芦洲。黄法官告诫他要履行义务,逃避不是办法,法律也不允许这么做,要敢于面对,想办法解决问题,否则将依法拍卖其房产。在黄法官的教育和劝导下,梁某林表示国庆回来后尽快把案件解决。

在采取拘留措施之际

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

27日下午6时20分左右,为了免遭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李某明通过网络银行转账的方式将89000元支付到我院账户,至此,这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得以执结。

申请执行人王某福、田某霞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某容、李某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判决李某明应向王某福、田某霞赔偿89596.4元;姚某容应向王某福、田某霞另行赔偿134394.6元。判决生效后,王某福、田某霞于2019年5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员杨伟钦接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姚某容应向王某福、田某霞支付134394.6元,但李某明除了账户5000元被冻结外,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传唤又拒不到庭。

27日下午4时左右

杨伟钦等执行干警接信息后,将李某明带到法院,但其以不知道有执行案件为由,要求给一两个月时间偿还。执行干警告知相关法律文书已经送给其代理人,并正告他不要找借口抗拒执行,否则将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经过执行干警的释法,李某明的思想认识开始发生转变,但又称一下子找不到8万多元。

到5点左右

才筹借到5万元,提出先交该款,以后再偿还,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认为被执行人故意拖延。当执行员杨伟钦将司法拘留决定书放在被执行人李某明面前时,李某明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请求执行干警宽限一点时间,尽快把剩余款项筹齐。

6点20分左右

被执行人通过其亲戚将89000元转入我院账户。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再三感谢执行干警。

我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负责人苏程玲介绍,我院根据省法院开展“南粤执行风暴2019”专项活动的工作部署,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导向,努力破解群众反映强烈、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涉民生案件执行难的困局,在国庆节来临之际,利用有利时机集中对涉民生案件和小标的案件开展专项执行行动,全力以赴,用好用足法律,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严厉打击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和抗拒执行的行为,最大限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使人民群众过上一个祥和的节日,让当事人有更多的获得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献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