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第1期) 闫某某等诉河北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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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7 00:27

编者按: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作用,强化司法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新乐法院现推出“典型案例”栏目,聚焦司法审判执行领域的热点难点,适时依据时间节点,不定期推出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案例及涉互联网、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等典型案例,尤其是围绕审理的聚焦服务大局、回应民生关切、体现司法智慧等方面的典型案例,传递法治正能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优化法治环境。今天推出第1期《闫某某等诉河北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 》(协神人民法庭:王玉红)。

【基本案情】2021年7月19日晚,闫某辉驾驶车辆通过京港澳高速公路新乐市牛赤中桥时,因桥内严重积水,造成闫某辉溺亡。闫某辉与其前妻李某某已于2018年3月15日离婚,闫某辉去世前未再婚,闫某辉的继承人有其父亲闫某某、母亲符某某、女儿闫某文、儿子闫天某,闫某辉无其他继承人。

【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闫某辉死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及其他经济损失 共计3万元。

【处理结果】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河北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赔偿原告闫某某、符某某、闫某文、闫天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78000元(收款账户:6217 9913 4002 6272 190,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明月店镇营业所,户名:闫某某);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赔偿原告闫某某、符某某、闫某文、闫天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00000元(收款账户:6217 9913 4002 6272 190,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明月店镇营业所,户名:闫某某);三、其他互不追究。

【案情分析】本案事故发生在2021年7月19日晚上,正值我省暴雨频发时段。死者闫某辉系上有父母双亲,下有两个子女,闫某辉与其前妻已于2018年离婚,闫某辉的去世对于其家人来说相当于失去了顶梁柱。因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四原告于2021年8月9日起诉至新乐市人民法院,起诉时,闫某辉的尸体还存放在太平间。

主办人受理该案件后,为了能让原告尽快的拿到赔偿款,使死者能够早日入土为安,整个团队都抓紧了办案进度。首先在接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被告河北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在了解到某公司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后,依法告知原告申请追加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未共同被告,为了节约时间,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电子送达法律文书,由于某财险保险公司必须在收到法院的纸质材料后才能进行相应授权及安排出庭,办案人员自费用顺丰快递向其邮寄文书。最终,在承安镇人民政府的协商下,二被告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积极配合法院工作,赔偿数额及二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最终确定,该案于2021年8月23日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该案从立案到达成调解仅用了十四天的时间,每一个环节都尽量的节约时间,在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四原告的权利的同时,也使死者能够早日入土为安。此案例也警醒大家,在暴雨天行车,在没有警示牌的情况下,切不可盲目前行,尤其是晚上或者不了解路况的情况下,一定要谨慎驾驶,必要时停车或绕行。一旦事故发生,要积极寻找公路的管理方或养护方等责任主体,以保障自身的正当权利。

文字|王玉红

原标题:《【典型案例】(第1期)闫某某等诉河北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 (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