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设置冷静期后,法院离婚案件显著提升,离婚案件中两大争议点,一为孩子,二为财产,今天我们着重谈谈财产中的房屋的相关知识。


关于房屋的小知识之一
出资比例决定分配方式

01
案例说明
婚后男士小张父母一方全部出资购买登记在小张名下的为其个人财产。反之,如果是父母出首付,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则根据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02
法条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


关于房屋的小知识之二
婚前买房婚后得
财产性质不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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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
小马婚前购买了房屋,结婚后房子进行交付,妻子小陈出资进行了装修。
02
法条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婚姻法》第18条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该房屋仍应当为小马的个人财产,不因小马与小陈的结婚而发生转化。小陈对房屋的装修符合不动产添附的规则,装修费用和家具家电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法院判决房屋归小马所有,由小马补偿小陈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中属于小陈的部分。


关于房屋的小知识之三
民间仪式虽隆重
民政登记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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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
王先生和赵小姐高中时便相识,婚前恋爱多年,感情一直很好。2010年9月,两人按照家乡风俗宴请亲朋好友举办了隆重的婚礼,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已经是2011年6月份。在此期间,王先生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全款出资购买了一套二手学区房,房屋于2011年3月份办下房本,登记权利人只写了王先生一人。
02
法条链接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里所指的结婚应当做严格解释,我国法律采取的是登记结婚制,就是只有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登记后才能认定为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根据传统习俗举行的婚礼、仪式、订婚均不具备登记的法定效力,不能认定双方产生法定夫妻关系。
王先生父母在二人办婚礼后登记结婚前全款出资为二人购置房屋,虽然也具备用于二人共同生活用途的目的,但产权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根据传统习俗和家庭道德,为子女婚前购房的父母很少有明确表达赠与双方还是单方的,司法实践也认识并尊重到这一点,采取了登记推定主义。即结婚前如果为子女购房的父母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才可以认定为父母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视为对双方的共同赠与,如果仅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则只能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样可以适用登记推定主义。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一般该出资会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如果出资父母将房屋登记在了己方子女名下,也可视为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己方子女。

法官提示
虽说法理之外还有人情,但是离婚时双方剑拔弩张,不能因为结婚时甜甜蜜蜜而一时疏忽大意,吃了不懂法的“哑巴亏”。
供稿丨孔翔达
编辑丨崔 鹤
初审丨苏 敏
复审丨李洪刚
终审丨李冬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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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律小课堂之夫妻共同财产知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