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肥西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在校未成年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判决后当事人均息讼服判,既化解了家长与学校的纠纷,也为校园安全管理敲响“法治提醒”。
案情回顾
事发当日,7岁的小明在放学后与同学追逐打闹,在奔跑过程中不慎碰到走廊立柱导致骨折受伤,随后入院治疗。事后,小明的家长与学校就赔偿问题一直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在内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该案由肥西法院西法护未团成员胡慧娟法官承办。通过反复观看案涉监控视频以及多次询问当事人事发经过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时正处于上午放学期间,小明与其同学陆陆续续出现在监控视频中,现场没有老师为学生列队,秩序较为混乱。
法院审理
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受伤发生在校园内,被告学校在放学期间应当对低年级学生实施排路队离校,离校时应有老师带领。被告学校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尽到了日常的安全教育责任,也未举证证明在放学期间学校对学生尽到了排路队离校等常态化安全管理,履行了充分的管理职责,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原告与另一名同学奔跑时撞到走廊立柱导致,考虑到原告事发时年满7周岁,已具备初步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不应该在校园内追逐打闹以及该行为将导致不利后果的发生,其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亦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依法减轻被告学校的赔偿责任。根据全案事实,综合比较原被告上述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承担70%的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被告学校也积极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校园安全,重在细节。针对低年级学生放学列队并在老师的带领下离开校园不仅是为了保障学生安全,更是培养孩子自律自护的重要环节。在日常的校园活动中,学校也应当注意校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园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提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类似情形发生。家长也需多叮嘱,让孩子明白:快乐玩耍有边界,安全永远是第一!
原标题:《灵西姐姐 以案释法【70】校园安全无小事,守护成长法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