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特辑】劳动法治小课堂开课啦!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7-27 17:48

劳动,是梦想的基石,搭建起通往美好生活的阶梯;而法律,则是守护劳动的盾牌,捍卫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在劳动用工的旅程中,难免会遇到法律迷雾,让人困惑迷茫。本期,我们聚焦劳动法律实务中的热点问题,以真实典型案例为引,抽丝剥茧,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明晰法律要点,让大家在劳动用工时,能准确把握法律界限,依法行事、依法维权,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劳动环境。

案情回顾

刘某某于2022年6月10日开始到某粮油公司从事油罐车司机工作。双方两次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刘某某从事罐车驾驶员工作,每次合同约定的期限均为12个月,并对双方的责任义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费的标准、方式、时间,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社会保险、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某粮油公司制定了《驾驶员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并向刘某某进行了出示和告知。刘某某工作期间的工资由按行驶里程计算的金额加上每天70元出车补助金两项组成,某粮油公司以家庭内部成员的个人账户-向刘某某发放工资。2024年7月的一天,某粮油公司以刘某某未按要求刷洗油罐,存在违规操作和违反岗位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刘某某辞退。刘某某认为某粮油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向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粮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粮油公司支付刘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近3万余元。某粮油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某在某粮油公司工作期间,固定驾驶公司的一辆车,具体运输的时间、运输起点和终点都由某粮油公司确定并指派,刘某某在驾驶过程中自行确定合理路线。2024年6月,因未按某粮油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的时间刷洗油罐车的问题,扣除刘某某200元工资。

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劳动关系即成立。也就是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能仅以签订书面合同的名称来判断双方的实际法律关系,而应根据认定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实际用工和管理、从属性、劳动报酬等核心要素进行审查判定。本案中,1.某粮油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系具有劳动能力、尚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据此,某粮油公司与刘某某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2.合同履行中,由某粮油公司提供车辆,并制定司机的相应规章制度向刘某某进行出示和告知。从某粮油公司要求刘某某对油罐车进行刷洗的工作指令,以及按《车辆的管理制度》第四点内容处以200元罚款的过程,即说明公司是按照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刘某某进行要求、管理和处罚。实际工作中,刘某某不需要每天到公司,但随时接受公司的指派进行工作,每次驾驶车辆运输的时间、地点均由某粮油公司确定后指派给刘某某,刘某某不存在自主选择性。某粮油公司按刘某某驾驶车辆的行驶里程数和实际出车天数计算工资补助后共同组成工资总额,再由某粮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姐妹通过个人账户向刘某某支付工资。上述工作流程符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劳动关系特征;3.刘某某所从事的油罐车运输属于某粮油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某粮油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合上述事实,可以确定双方虽然签订名为《劳务合同书》的合同,但实际履行内容符合劳动合同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符合认定形成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某粮油公司提出2024年3月份刘某某未出车,某粮油公司既未给其开工资,也没有直接辞退刘某某,并允许刘某某继续工作的过程,应认定为某粮油公司准许了刘某某的请假事项,并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此过程不足以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因此,确认某粮油公司与刘某某之间成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某粮油公司应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 1.虽然在特定时间、特定情况下,刘某某未按要求的时间刷洗油罐车,存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但实质上最终并没有实际产生损失。某粮油公司在工资中扣留200元款项,即是对刘某某未严格按照要求的时间刷洗罐车行为进行的违反纪律性处罚。同时,某粮油公司偿还车辆贷款系履行公司的贷款合同义务,并非因刘某某未出车而产生的损失。因此,无论是未按要求时间刷油罐车,还是某月未实际出车,均不足以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亦不属于某粮油公司认为的“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2.因某粮油公司提供书面证言的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询,故对书面证言未予采信。且无论刘某某是否与公司人员说过“干不动了”,均不能作为刘某某不能胜任驾驶员工作的认定标准。依照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中,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用人单位在采取调换岗位或重新培训等方式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不能仅以自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作为直接解除合同的理由。3.刘某某在某粮油公司从事的是油罐车驾驶员工作,刷洗油罐车仅是金穗粮油公司制定的《车辆的管理制度》附加给驾驶员的工作内容,而不是主责工作,与某粮油公司提到的有限空间作业情形不符,故某粮油公司提出刷洗油罐车需要到油罐内,应适用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要求,而刘某某年龄较大,明显不再适宜从事工作的解除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现某粮油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公司解除与刘某某之间劳动关系的理由和程序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故某粮油公司单方与刘某解除合同关系属违法解除。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刘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729.32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某粮油公司承担。

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官寄语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劳动关系都承载着彼此的信任与合作。本案中,法律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撑伞,也为用人单位敲响合规警钟。劳动者,当权益受损别彷徨,法律是坚实后盾;用人单位,请守好法律底线,尊重契约精神,规范管理。愿每一份付出都被尊重,每一次合作都有美好结局,让劳动之路洒满公平与正义的阳光。

供稿:民 庭

一审:邹郡菲

原标题:《【五一特辑】劳动法治小课堂开课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