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8-06 19:27

网上办理流程:
1. 登录广东省婚姻登记预约系统预约按照指引预约婚姻登记;
2. 通过以下方式可登录广东省婚姻登记预约系统:
(1)登录“广东省民政厅”官方网站,点击“婚姻登记网上预约”;
(2)关注“广州民政”微信公众号,在“办事大厅”中按指引预约;或关注“广东民政”微信公众号,在“贴心民政”中按指引预约;
(3)登录“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点击“婚姻登记预约”栏目,进行微信预约;
(4)拨打广东省民政服务热线12349,通过语音服务进行婚姻登记预约;
3.请按预约时间前往办理登记,如需变更预约时间,请先取消原预约记录后重新预约。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证件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窗口办理流程:
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证件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

收件

符合条件,复印资料

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

2

受理

排队取号

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

3

审查

进入窗口

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

4

决定

终审

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

5

制证

当场发证

当场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