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体系简介
日本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议会内阁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天皇为国家元首,但不参与国政。国会是最高权カ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参两院。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首相(亦称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产生,天皇任命。
日本法律的早期现代化主要基于欧洲大陆法系,受英美法系的影响较小。在明治时代初期,欧洲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德国和法国的民法,是日本司法和法律制度的主要模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受到美国法律的影响,日本对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对其宪法(事項別索引指定「憲法」)、刑事诉讼法(事項別索引指定「刑事」)、劳动法(事項別索引指定「労働」)以及公司法(事項別索引指定「民事」)都进行了重大修改。
在日本,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采用“四级三审制”。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全国共设8所。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1所(北海道设4所),负责一审。全国各地还设有简易法院和家庭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罚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
二、宪法
日本国宪法(昭和二十一年宪法)(日语版 )
现行《日本国宪法》也被称为“战后宪法”或“和平宪法”,于1947年5月3日颁布实施。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这成为日本战后走和平发展道路的重要保证,也是日本作为和平国家的重要保证。
日本宪法自1947年颁布实施以来一直未作修改。第96条规定,如果经超过两院2/3的议员赞成并以全民公投的简单多数通过,可以修改宪法。天皇以人民的名义颁布修正案,不能否决修正案。
在日本国内,对宪法试图做任何修改都非常有争议。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很少有人讨论宪法修订。自20世纪90年代起,一些右倾团体积极推动宪法修订,但同时有相当多的组织和个人反对修订,并支持“和平宪法”。
《日本国宪法》目录:
>第一章:天皇
>第二章:放弃战争(第9条)
>第三章: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国会
>第五章:内阁
>第六章:司法
>第七章:财政
>第八章:地方自治
>第九章:宪法的修改
>第十章:最高法律
>第十一章:附则
三、法律库
1、日本法律译文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日本法务省提供,但英语译文不属于日本官方版本,如果法律的英语版和日语版冲突,以日语版为准。网站提供日英对照的法律全文,可按关键词(日语)检索,并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日本法律数据库
该数据库是由日本总务省提供的日语版日本法律数据库,提供按日语的法令标题关键字(法令名の用語索引)、法令标题第一个字的五十音读音(五十音索引)、法令所属的事项类别(事項別分類索引)、法令的编号(法令番号検索)进行检索,或者进行关键字全文检索(法令用語検索),并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日本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日本立法,内容包括日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主要立法、实施细则和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网站目录为中文,便于查阅,法规文本有日语、英语,可在线浏览或下载,也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4、UrbanLex提供的日本法律
UrbanLex是由联合国人居署(UN-Habitat)城市立法、土地和治理司主导开发的开放性全球城市法律知识平台。该数据库系统整合全球范围内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法律文本、政策框架及治理实践案例,涵盖土地管理、财税制度与经济发展、政府治理体系、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置、空间规划与城市设计、灾后重建及韧性城市建设、住房保障与建筑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七大核心领域,构建起支撑现代城市治理的全维度制度框架。
5、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关税法》(関税法)及《关税定率法》(関税定率法)
《进出口交易法》(輸出入取引法)
《贸易保险法》(貿易保険法)
《商法》(商法)
《中小企业管理法》(中小企業庁設置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競争防止法)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日本部分。
四、国际组织加入情况
1、联合国(UN)
联合国专门机构*
1.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2、世界贸易组织(WTO)
3、世界海关组织(W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