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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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29 22:23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22〕42号   成文日期   2022-12-16   发布时间   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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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山西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晋法治发〔2022〕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是指按照公开公正、平等自愿、公平竞争原则遴选或聘任的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日常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和机构。

市司法局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三年。由市司法局履行市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和日常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核,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市政府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研究、起草、审核、论证;

(三)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及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

(五)审查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参与的重大合同;

(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涉法涉诉案(事)件、信访案(事)件、重大矛盾纠纷、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七)开展法治建设课题调研、教育培训、普法宣传;

(八)参与法治督察、考核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九)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由市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

(二)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

(三)涉及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诉讼、仲裁、国家赔偿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阶段及立案阶段;

(四)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国共产党党员优先聘用;

(二)品行端正,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掌握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法学专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律师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四)律师未受过党纪处分、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法学专家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

(五)熟悉市情、社情、民情,掌握市政府出台的各类政策,了解政府机关工作流程和受聘机关的工作特点;

(六)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时间和精力;

(七)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5名以上的专职律师,具备承接政府法律事务的专业能力;

(二)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三)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列席有关会议,参与相关调研、论证等活动;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内部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或协助;

(五)获得工作报酬或其他相关待遇;

(六)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勤勉尽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定期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利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或其他损害聘任机关合法权益的活动;

(五)不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机关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政府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市政府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的专家、律师提供法律意见,由其本人签名确认;律师事务所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时,除由承办律师签名外,还应当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市政府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经市司法局审核论证后,以市司法局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或受市政府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时,办理时限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可以要求2个以上市政府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参考意见。

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需专项代理的,可以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并约定报酬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义务的;

(二)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胜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受党纪政务处分、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律师未通过执业年度考核,或律师事务所未通过年度检查考核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每年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包括日常表现、工作任务完成质量和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法律顾问,及时调整出市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第十六条  聘请法学专家、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费用,根据法学专家、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确定。可以按年度支付,也可以分期或分次支付。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6日印发的《太原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并政办发〔2017〕33号)同时废止。

本规则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