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强迫9名中学生与之交往的宁夏男子被捕,案件中的这些法律知识你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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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15 23:47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警方通报破获了一起“校霸”案,嫌疑人被指以“找对象”为名强行与9名中学女生交往。

彭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发布消息称,犯罪嫌疑人张某虎自2018年以来为寻求精神刺激,在彭阳县第一中学、第二中学、第三中学、职业中学等学校,通过QQ、微信、快手等通讯软件结识未成年女学生,采取欺骗、恐吓、滋扰等手段要求与其找对象。

3名女生被扇耳光,2名女生迫于压力辍学回家,多名女生由于张某虎的骚扰,由家长护送上学或改变上学路线。

张某虎与未成年女生交往期间,多次发送暗示性语言,企图与未成年女生发生性关系,在遭到拒绝或提出分手后,便发消息辱骂、恐吓受害人,甚至多名家长也遭受到了张某虎的威胁,张某虎的恶劣行为严重影响了彭阳县校园周边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外,张某虎将在校学生结识为“兄弟”,用于“保护”其所找的“对象”,并在学生中树立“大哥”地位,多次为其“兄弟”“出头”“摆事”,威胁、恐吓、殴打未成年学生,造成多名未成年学生心理形成恐惧感,有的不能安心上学、有的不敢达到学校上学、甚至有些辍学。

彭阳警方透露,张某虎年21岁,无业,无固定收入。警方认为,张某虎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生活,严重扰乱了校园周边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

案发后,彭阳县公安局扫黑办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对此案展开侦查,2019年8月9日经彭阳县检察院批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虎依法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小贴士

什么是“校霸”?

“校霸”是指在校园及校园周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