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巡巡解说员
近来,邕江源·三江口生态环境资源巡回保护中心了解到许多人都喜欢到邕江垂钓。但是,垂钓爱好者们现在可得注意了,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从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期4个月),南宁市内陆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养殖水域除外)将禁止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作业。

典
型
案
例
2022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代某某、胡某某在明知长江流域的裕溪河处于十年禁渔期的情况下,相约到林头镇裕溪河电鱼。胡某某划船,代某某在船上用电瓶电鱼,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共32.7千克,以及电瓶和渔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违禁网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遂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承担渔业资源侵权恢复原状责任。

巡巡解说员有话说
喜欢垂钓的友友们,在垂钓前一定要了解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进行垂钓哦。今天解说员带着大家一起学习以下相关的法律知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生态邕江源·三江口 || 南宁市内陆水域正式进入禁渔期,这些法律知识你需要知道(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