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航直升(83249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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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4 15:00

首航直升(83249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1月31日 17:31:19 中财网    
原标题:首航直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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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和内容及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指派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及说明。公司已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 1月 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24年 1月 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月 29日 14:30在北京市顺义区货运北路 3号综合楼 7 层 703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权栋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年 1月 28日15:00-2024年 1月 29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0人。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结果统计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8,425,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8,425,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4%。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议案一:《关于提名赵雷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免去王晓东先生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文件。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二项,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提名赵雷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普通股同意股数933,425,7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2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9,089,8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7%;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二:《关于免去王晓东先生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普通股同意股数933,425,7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2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9,089,8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7%;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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