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科能源: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04 19:04
 

原标题:伊科能源: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伊科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3]第 289-1号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 288号置地广场 A座办 41、42、43层(230031) 41-43/F, Building A Real, Estate Plaza, No.288, Huaining Road, Shushan District, Hefei, Anhui, 230031,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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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伊科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合肥伊科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科能源”“公
司”“股份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担任伊科能源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23年10月30日为本次
挂牌出具了《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伊科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于2023年11月9日出具的《关于合肥伊
科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进一步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
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目 录
问题6、关于独立性 ....................................... 1 问题7、关于业务资质及合规性 ............................ 30 问题8、关于历史沿革 .................................... 44 问题9、其他问题 ........................................ 51 补充说明 ............................................... 63




正 文
问题6、关于独立性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内核文件:(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多个关联企业存在兼职或持股;(2)合肥鸿
业消防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电气)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健控制的公司,报告期内曾存在电芯销售业务,该业务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鸿业电气目前主要进行原有库存的零星销售业务;(3)鸿业电气注册地址与公司在同一楼层,且鸿业电气的开票信息上存在公司的员工姓名;(4)公司存在外协加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健配
偶陈咏梅持有其中一家外协厂商合肥鸿创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创精密)30%的股份,该公司与公司经营地址一致;子公司鸿业
锂能将锂电池加工业务以外协加工的方式委托安徽相源新能源有限
公司代为生产;(5)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关联采购。

请公司补充说明:(1)①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业务与公司业
务的关联性,是否存在相同、相似情形或者上下游关系;结合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公司的关系,说明与公司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是否构成同业竞争;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公司兼职、投资关联企业是否违反《公司法》第147、148条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上述公司获取订单的情形,是否存在共用销售渠道的情形,公司新客户开发和维护是否存在持续使用上述公司资源或资质的情
形,公司是否具有独立获客能力,是否对上述公司存在依赖;(2)①鸿业电气与公司是否曾构成同业竞争,如构成,请按照《股票挂牌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的要求,说明报告期内同业竞争是否导致公司与
竞争方之间存在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商业机会让渡情形等,是否


规范;②鸿业电气当前零星销售业务的具体内容,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公司与鸿业电气同业竞争的规范措施及其规范时点、同业竞争是否已彻底规范及其具体依据;为防止出现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影响公司独立性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所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该风险防控措施的有效性及执行情况;③鸿业电气目前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如无经营未能注销的原因,若拟注销仍租赁新的经营场所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该员工社保缴纳情况、劳动合同
签订情况、入职公司时间,说明鸿业电气与公司是否存在人员混同情形,公司资产、人员、财务、业务是否独立;(4)①公司涉及劳务外包和外协的细分业务,请说明劳务外包和外协的主要内容,在公司及给公司该项细分业务中所处环节和所占地位,是否涉及核心业务或关键技术;公司劳务外包和外协金额及占比情况是否与业务规模匹配、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劳务外包和外协供应商是否需要并具备业务资质,是否合法合规;②公司通过鸿创精密进行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定价依据、对比非关联采购定价分析公允性,鸿创精密是否专门或者主要为公司服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不正当竞争情形;(5)对关联方
销售、釆购的占比情况,说明销售及釆购价格依据,与非关联方交易比较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关联销售与非关联销售的毛利率差异及原因;补充说明公司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及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内控措施,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及有效性。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
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4)-(5)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一)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核查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或兼职的其他企


业,及该等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查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三)取得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的说明;
(四)查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工商档案、财务报表,核查
该等企业的历史沿革、业务开展情况;
(五)查询天眼查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国家知识
产权局网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核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商标商号、专利等情况;
(六)查阅鸿业电气财务报表、租赁合同、销售台账、采购台账、
人员名单、固定资产明细、存货清单、社保缴纳名单,核查鸿业电气同业竞争业务规模占实际控制人经营总体规模比重;
(七)查阅鸿业电气未决诉讼材料;
(八)查阅鸿业电气开票信息上载明的公司员工的社保个人缴
费明细、劳动合同;
(九)取得实际控制人李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
署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十)查阅公司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
货人备案回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
(十一)查阅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进行追认的三会会议文件;
(十二)查阅《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防范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等制度文件;
(十三)查阅公司劳务外包协议、外协加工合同,访谈公司外协
加工供应商,核查公司劳务外包和外协的交易情况;



(十四)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劳务外包和外协的内容,在
公司及该公司该项细分业务中所处环节和所占地位,是否涉及核心业务或关键技术;
(十五)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核查公司劳务外包和外协金
额及占比情况是否与业务规模匹配、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十六)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核查公
司劳务外包商和外协加工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取得该等公司的资质文件,核查该等公司是否具备对应的业务资质,是否合法合规;
(十七)查阅审计报告,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关联销售
的占比情况;
(十八)查阅关联采购合同、发票、入库单、采购款项支付凭证、
《合肥鸿业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拟关联交易购买合肥鸿业消防电气有
限公司原材料涉及的锂电池市场价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网络查询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十九)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关联采购的交易背景及原因、定
价依据;
(二十)访谈鸿创精密、瑞翼科人员,了解关联采购的定价依据,
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不正当竞争情形;
(二十一)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分析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①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业务与公司业务的关联性,是否
存在相同、相似情形或者上下游关系;结合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公司的关系,说明与公司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


等,是否构成同业竞争;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公司兼职、投资关联企业是否违反《公司法》第147、148条的相关规定,
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上述公司获取订单的情形,是否存在共用销售渠道的情形,公司新客户开发和维护是否存在持续使用上述公司资源或资质的情形,公司是否具有独立获客能力,是否对上述公司存在依赖;
1、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业务与公司业务的关联性,是否存在
相同、相似情形或者上下游关系;结合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公司的关系,说明与公司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控制人控
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与公司业务是否存在相同、相似情形或者上下游关系的情况如下:

序 号   公司 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相同或相似情 形   上下游关 系  
1   合肥 鸿业 消防 电气 有限 公司   一般项目:安全、消 防用金属制品制造; 消防器材销售;消防 技术服务;安防设备 制造;安防设备销 售;安全技术防范系 统设计施工服务;安 全系统监控服务(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 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 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消防器材销 售与技术服 务   是,报告期内 存在电芯销售 业务   是,报告 期内存在 电芯销售 业务  
2   合肥 三睿 投资 合伙 企业 (有   企业投资管理、资产 管理。(未经金融监 管部门批准,不得从 事吸收存款、融资担 保、代客理财等金融 业务)(依法须经批   持股平台      




    限合 伙)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3   樟树 市伊 科耐 投资 管理 中心 (有 限合 伙)   企业投资管理,资产 管理。(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持股平台      
4   合肥 鸿业 股权 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 金从事投资活动(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 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 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投资      
5   安徽 锂能 科技 有限 公司   一般项目:余热发电 关键技术研发;企业 管理;公共事业管理 服务;财务咨询;市 场调查(不含涉外调 查);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询服务);市场营销 策划;企业形象策 划;社会经济咨询服 务;会议及展览服 务;企业管理咨询 (除许可业务外,可 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   报告期内未 实际经营      
6   合肥 锂能 科技 有限 公司   一般项目:农业科学 研究和试验发展;企 业管理;公共事业管 理服务;财务咨询; 市场调查(不含涉外 调查);信息咨询服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报告期内未 实际经营      




        咨询服务);市场营 销策划;企业形象策 划;社会经济咨询服 务;会议及展览服 务;企业管理咨询 (除许可业务外,可 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              
根据上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除
鸿业电气曾采购并出售电芯外,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锂离子电池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公司业务没有关联性,且不存在上下游关系。

报告期内,鸿业电气仅于2021年度采购了电芯,经营范围修改
后,即2022年4月以后,其除向伊科能源及其子公司出售库存电芯
外,未向其他任何第三方出售电芯,亦未开展其他锂电池业务。

(2)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控制人控
制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情况如下:




序 号   公司 名称   历史沿革   资产   人员   主营业务   主要产 品 及技术 特点   商标商号、 专利   主要客户/供 应商类型   是否与公司业 务具有替代 性、竞争性、 利益冲突、是 否在同一市场 范围内销售  
1   合肥 鸿业 消防 电气 有限 公司   成立于2015年9月 16日,注册资本1331 万元,自设立起,公 司实际控制人李健即 实际控制鸿业电气; 2016年7月22日, 鸿业电气成为鸿业股 权全资子公司。   与公司 资产各 自独立   鸿业电气 现有1名 员工,负 责该公司 的日常事 务,与公 司员工不 存在重合   消防器材 销售与技 术服务   消防应 急照明 灯具、 疏散指 示系统 及其消 防控制 软件, 应用于 公共建 筑、民 用建筑 的消防 应用场 景。   拥有2个商 标、8个专 利,未实际 用于锂离子 电池模组的 研发、设 计、生产及 销售。   客户:鸿业 电气主要客 户均为国内 消防器材企 业或建筑装 饰公司,与 公司报告期 内前五大客 户不存在重 叠情况; 供应商:鸿 业电气主要 向供应商采 购消防设备 塑胶件、电 子元器件、 五金制品等 原材料,除 2021年向鹏   否。报告期 内,鸿业电气 仅与公司、鸿 业锂能及3个 国内客户进行 锂电池电芯销 售业务,2022 年4月后鸿业 电气无对除伊 科能源及其子 公司之外的客 户进行电芯销 售的相关业 务。该业务不 存在与公司客 户重叠的情 形,未与公司 在同一市场范 围内销售。  




                                辉集团采购 电芯外,与 公司报告期 内前五大供 应商不存在 重叠情况。      
2   合肥 三睿 投资 合伙 企业 (有 限合 伙)   成立于2016年1月 12日,注册资本2810 万元,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李健实际控制的 合伙企业。   与公司 资产各 自独立   未实际经 营,与公 司员工不 存在重 合。   持股平台     未拥有注册 商标、有效 专利   未实际经营    
3   樟树 市伊 科耐 投资 管理 中心 (有 限合 伙)   成立于2015年5月 13日,注册资本830 万元,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李健实际控制的 合伙企业。   与公司 资产各 自独立   未实际经 营,与公 司员工不 存在重 合。   持股平台     未拥有注册 商标、有效 专利   未实际经营    
4   合肥 鸿业   成立于2008年11月 18日,设立时名称为   与公司 资产各   报告期内 未实际经   股权投资   报告期 内无产   拥有2个注 册商标、1   报告期内未 实际经营    




    股权 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   “安徽海圣电气有限 公司”,设立时注册 资本200万元;2012 年6月25日,鸿业股 权增资至300万元; 2013年10月17日, 鸿业股权增资至450 万元;2016年7月20 日,昇顺投资成为鸿 业股权唯一股东,昇 顺投资执行事务合伙 人李健成为鸿业股权 实际控制人;2016年 11月14日,更名为 “合肥鸿业消防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8日, 鸿业股权增资至2877 万元;2022年3月17 日,更名为“合肥鸿 业股权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   自独立   营,与公 司员工不 存在重 合。         个专利,均 与公司业务 无关          
5   安徽 锂能 科技   成立于2014年4月 22日,设立时名称为 “武汉锂能科技有限   与公司 资产各 自独立   报告期内 未实际经 营,与公   报告期内 未实际经 营   报告期 内无产 品   未拥有注册 商标、有效 专利   报告期内未 实际经营    




    有限 公司   公司”,设立时注册 资本400万元;2015 年1月4日,安徽锂 能增资至1000万元; 2016年12月28日, 合肥三睿收购安徽锂 能;2017年1月23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 李健担任安徽锂能控 股股东合肥三睿的执 行事务合伙人,实际 控制安徽锂能;2017 年3月9日,更名为 “安徽锂能科技有限 公司”。       司员工不 存在重 合。                      
6   合肥 锂能 科技 有限 公司   成立于2016年12月 16日,设立时注册资 本为1300万元;2018 年12月29日,增资 至2800万;2017年1 月19日,合肥锂能成 为安徽锂能全资子公 司;李健实际控制合 肥锂能。   与公司 资产各 自独立   报告期内 未实际经 营,与公 司员工不 存在重 合。   报告期内 未实际经 营   报告期 内无产 品   未拥有注册 商标、有效 专利   报告期内未 实际经营    



综上所述,截至报告期末,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业务不
具有替代性、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的情形,与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公司兼职、投资关联企业
是否违反《公司法》第147、148条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上述公司获取订单的情形,是否存在共用销售渠道的情形,公司新客户开发和维护是否存在持续使用上述公司资源或资质的情形,公司是否具有独立获客能力,是否对上述公司存在依赖。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公司兼职、投资关联企
业是否违反《公司法》第147、148条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利益输
送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企业的兼职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兼职公司   兼任职务   主营业务  
李健   董事、总 经理   宁国市德厚置 业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房地产开发  
        合肥三睿投资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持股平台  
        樟树市伊科耐 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持股平台  
方课   董事长   合肥市伊科耐 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持股平台  
        合肥昇顺消防 科技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持股平台  




        合肥鸿业消防 电气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 1 理   消防器材销售与 技术服务  
汪大 海   董事   合肥鸿业消防 电气有限公司   2 监事   消防器材销售与 技术服务  
汪旭   监事会主 席   安徽水墨丹青 艺术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监事   艺术文化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企业持股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持股单位   3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李健   董事、总 经理   宁国市德厚置 业有限公司   24%   房地产开发  
        合肥三睿投资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27.47%   持股平台  
        樟树市伊科耐 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33.61%   持股平台  
        合肥市伊科耐 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45.92%   持股平台  
        合肥昇顺消防 科技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43.08%   持股平台  
        合肥鸿业股权 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   43.17%   股权投资  
        合肥鸿业消防 电气有限公司   43.17%   消防器材销售与 技术服务  
        安徽锂能科技 有限公司   28.2%   报告期内未实际 经营  
        合肥锂能科技 有限公司   28.2%   报告期内未实际 经营  
方课   董事长   合肥市伊科耐 企业管理合伙   53.85%   持股平台  

1
方课已于 2023年 12月 24日起不再担任鸿业电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
汪大海已于 2023年 12月 24日起不再担任鸿业电气董事。

3
该持股比例均为直接、间接持股比例之和。





        企业(有限合 伙)          
        合肥昇顺消防 科技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2.67%   持股平台  
        樟树市伊科耐 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0.12%   持股平台  
        合肥鸿业股权 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   29.11%   持股平台  
        合肥鸿业消防 电气有限公司   29.11%   消防器材销售与 技术服务  
汪大 海   董事   合肥市伊科耐 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0.23%   持股平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关联企业及投资的关联企
业中,仅鸿业电气于报告期内存在与公司经营相似业务的情形,且鸿业电气已于报告期内完成同业竞争行为的规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关联企业及投资的关联企业不存在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可以有效地防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经营同类业务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公司兼职、投资关
联企业未违反《公司法》第 147、148条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利益输
送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是否存在通过上述公司获取订单的情形,是否存在共用销
售渠道的情形,公司新客户开发和维护是否存在持续使用上述公司资源或资质的情形,公司是否具有独立获客能力,是否对上述公司存在


依赖。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主要客户与上述
企业的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叠情形,不存在通过上述企业获取订单的情形,公司已建立独立的销售渠道,不存在共用销售渠道的情形;公司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资质,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不存在使用上述企业资源或资质的情形;公司目前的客户资源均为公司销售人员通过展会等方式积累、多渠道宣传推广开发而来,公司拥有独立的销售团队和销售模式,具有独立的获客能力,对上述企业不存在依赖。

(二)①鸿业电气与公司是否曾构成同业竞争,如构成,请按照
《股票挂牌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的要求,说明报告期内同业竞争是
否导致公司与竞争方之间存在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商业机会让渡情形等,是否规范;②鸿业电气当前零星销售业务的具体内容,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公司与鸿业电气同业竞争的规范措施及其规范时点、同业竞争是否已彻底规范及其具体依据;为防止出现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影响公司独立性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所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该风险防控措施的有效性及执行情况;③鸿业电气目前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如无经营未能注销的原因,若拟注销仍租赁新的经营场所的原因及合理性。

1、鸿业电气与公司是否曾构成同业竞争,如构成,请按照《股
票挂牌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的要求,说明报告期内同业竞争是否导
致公司与竞争方之间存在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商业机会让渡情形等,是否规范;
经本所律师核查鸿业电气的销售台账,报告期内,鸿业电气存在
向公司、鸿业锂能及3个国内客户销售锂电池电芯的业务,该业务与
公司业务相似,与公司曾构成同业竞争。后为了避免与伊科能源的同业竞争,鸿业电气于2022年3月17日完成经营范围修改,将涉及锂



离子电池相关的经营范围予以删除。报告期内,鸿业电气仅于 2021
年度采购了电芯,2022年 4月以后,其除向伊科能源及其子公司出
售库存电芯外,未向其他任何第三方出售电芯。

根据公司提供的三会文件、审计报告,公司股东大会已对鸿业电
气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追认,关联交易定价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根据鸿业电气的销售台账,报告期内,鸿业电气对伊科能源及其
子公司以外的客户进行的锂电池相关销售业务收入占伊科能源营业
收入的比例较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期间   金额   占伊科能源营收比例  
2021年度   267,488   0.68%  
2022年度   39,372   0.07%  
2023年1-4月   0   0.00%  
综上,报告期内,鸿业电气与伊科能源存在同业竞争情形,但该
等同业竞争不会导致公司与鸿业电气之间存在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商业机会让渡情形。

2、鸿业电气当前零星销售业务的具体内容,是否与公司主营业
务相同或相似;公司与鸿业电气同业竞争的规范措施及其规范时点、同业竞争是否已彻底规范及其具体依据;为防止出现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影响公司独立性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所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该风险防控措施的有效性及执行情况
(1)经本所律师核查鸿业电气的销售台账,鸿业电气当前零星
销售业务主要为原有库存消防相关产品的销售,截至2023年5月,
出售的库存产品主要为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不存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形。

根据鸿业电气的销售台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鸿业电气已通过修改经营范围、停止经营同


业竞争业务的方式于2022年4月完成对同业竞争的规范,因此该同
业竞争已彻底规范。

(2)为防止出现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影响公司独立性及其他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公司采取了如下风险防控措施: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间的利益输送、利益冲突。

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健、持股
5%以上的股东方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

综上,公司已采取了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该风险防控措施有效并正常执行。

3、鸿业电气目前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如无经营未能注销
的原因,若拟注销仍租赁新的经营场所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鸿业电气新签订的租赁合同、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存货清
单、未决诉讼材料、员工社保缴纳记录,并经本所律师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健访谈确认,鸿业电气目前主要进行原有库存消防产品的销售业务,销售业务规模较小,截至2023年5月,出售的库存产品主要
为消防应急标志灯具。鸿业电气员工于报告期内陆续离职,目前该公司仅有一名员工处理日常事务。

实际控制人拟未来将鸿业电气予以注销登记,但目前该公司作为
被告尚有未决诉讼,该等诉讼尚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判决,故目前尚未能注销该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鸿业电气未决诉讼情况如下:

原告   被告   案由   基本案情   案件进展  
淄博嘉星置业 有限公司   鸿业电气   买卖合 同纠纷   原告起诉要求鸿业电气赔 偿因智能疏散照明系统设 备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68 万元   尚在一审 审理中  
鸿业电气租赁的新经营场所的面积为100平方米,系用于办公及
存放未销售的库存产品,鸿业电气现仅有1名员工办公,未销售库存
产品主要为各式超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8169个、主机柜17台及相关
零配件,租赁面积与人员办公需求、仓储需求相匹配。因前述诉讼及注销进程具有不确定性,鸿业电气租赁新的场所用作仓储及办公具有合理性。

(三)结合该员工社保缴纳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入职公司
时间,说明鸿业电气与公司是否存在人员混同情形,公司资产、人员、财务、业务是否独立。

鸿业电气的开票信息上存在公司员工姓名,该名员工于2020年
10月至2021年4月任职于鸿业电气,后基于伊科能源的招聘需求及
该名员工自身的入职意愿,该名员工于2021年4月与伊科能源签订
劳动合同并入职伊科能源,其在入职伊科能源后,由伊科能源发放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保。

该名员工的社保缴纳、劳动合同签订及入职公司时间的具体情况
如下:

社保缴纳情况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入职公司时间  
由鸿业电气缴纳社保 至2021年4月,入职 公司之后,2021年5 月至今由伊科能源缴 纳社保   该员工于2021年4月与公 司签署劳动合同   2021年4月  
综上,该员工不存在同时于鸿业电气及公司任职的情形,目前鸿
业电气仅有一名员工处理日常事务,不存在与伊科能源人员混同情形。




公司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均独立,具体详见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五、公司的独立性”。

(四)①公司涉及劳务外包和外协的细分业务,请说明劳务外包
和外协的主要内容,在公司及给公司该项细分业务中所处环节和所占地位,是否涉及核心业务或关键技术;公司劳务外包和外协金额及占比情况是否与业务规模匹配、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劳务外包和外协供应商是否需要并具备业务资质,是否合法合规;②公司通过鸿创精密进行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定价依据、对比非关联采购定价分析公允性,鸿创精密是否专门或者主要为公司服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不正当竞争情形。

1、公司涉及劳务外包和外协的细分业务,请说明劳务外包和外
协的主要内容,在公司及给公司该项细分业务中所处环节和所占地位,是否涉及核心业务或关键技术;
(1)劳务外包
报告期内公司劳务外包用工系工厂保安,公司与安徽省亮剑保安
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外包合同》,由安徽省亮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安保服务,安徽省亮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持有安徽省公安厅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皖公保服 20150021号),具备开展保
安服务所需的资质。

(2)外协加工
报告期内,公司将模组入箱、线束安装和保护板固定的工序委托
外协加工,公司采用外协加工的原因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节约时间和成本。

此外,子公司鸿业锂能委托安徽相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电芯加
工,鸿业锂能拥有锂离子电池实验室,其研发人员通过锂离子电池实验室进行试验,得出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锂离子电池生产配方后,安徽相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根据配方为鸿业锂能进行电芯加工。




公司主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模组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核
心技术体现在锂离子电池模组的结构设计和电池管理系统的设计,公司采用外协加工的工序不涉及公司核心或关键技术,外协加工所处环节在公司整个业务中所占地位的重要性较低。

2、公司劳务外包和外协金额及占比情况是否与业务规模匹配、
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劳务外包和外协供应商是否需要并具备业务资质,是否合法合规。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公司外协金额及占比情
况如下:

序号   外协(或外包)厂商名称          
               
        2023年1-4月(万元)   占当期营业成本比重  
1   合肥鸿创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73.14   3.91%  
2   合肥精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3   珠海苏博哈特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  
4   安徽益鑫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   -  
5   江西安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6   安徽相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53.14   2.84%  
合计   126.28   6.75%      
2023年 1-4月、2022年和 2021年公司外协加工总成本分别为
126.28万元、226.61万元和309.03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
别为6.75%、5.39%和11.03%。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情况,其中天宏锂电和
派能科技存在外协加工的情况,欣旺达不存在外协加工的情况。其中,天宏锂电 2019年度至 2021年度外协加工金额分别为 5.90万元、
11.75万元和91.28万元,占其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04%、
0.09%和 0.25%;派能科技2017年度至 2019年度外协加工金额分别
263.66万元、843.26万元、1736.28万元,占其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
4
分别为2.31%、2.84%和3.36%。


4
因同行业可比公司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未披露其外协加工的情况,故只能选取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外


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加工总成本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高于同行
业可比公司,主要原因系公司自2020年开始进行业务转型,从原来
的智能照明业务,转型至目前的锂离子电池模组业务,在锂离子电池模组业务发展过程中公司将模组入箱、线束安装和保护板固定的非核心工序委托外协加工,能有效提高生产效率、节约时间和成本,以配合公司业务快速发展。

综上,公司外协加工情况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符合行业惯例。

(2)报告期内,公司外协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 号   供应商 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成立时间   经营范围  
1   合肥鸿 创精密 电子有 限公司   20   2021年8 月26日   一般项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 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 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先 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池销售; 集成电路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 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除许 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   合肥精 一智能 科技有 限公司   1,000   2020年7 月27日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电池制造;电池销售; 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 务;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 销售;蓄电池租赁;汽车零部件及 配件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 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 项目)  
3   珠海苏 博哈特 能源技 术有限 公司   2,000   2014年6 月23日   一般项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 用材料研发;软件开发;电池制 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其 他电子器件制造;电池销售;电池 零配件生产;软件销售;人工智能 硬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 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 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互联网设 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协加工情况进行比对。





                零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 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4   安徽益 鑫通新 能源有 限公司   500   2019年7 月5日   可充电电池、电池组、电池模块、 电池管理系统、动力电池系统、储 能系统、自动化变频系统以及相关 的材料、零件、设备的技术开发、 生产、销售、租赁;企业管理咨询 和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或技 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5   江西安 驰新能 源科技 有限公 司   76,249.3975   2016年5 月5日   新能源动力电池的研发、制造、销 售;锂离子电池应急电源、储能电 池、电动工具电池的研发、制造与 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 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组织统一联 合经营的出口商品除外);经营本 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 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 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除外);新能 源汽车销售、租赁;新能源动力电 池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6   安徽相 源新能 源有限 公司   10,000   2016年8 月24日   生产销售锂电池、动力锂电池;销 售锂电材料;电动工具、农具、家 用器具、市政照明。(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公司将模组入箱、线束安装和保护板固定的工序委托
上述外协供应商进行加工,此类加工工序仅为简单的组装安装,外协供应商无需具备相关行业的特殊业务资质,且该等外协加工业务均未超出各外协供应商的经营范围。

此外,子公司鸿业锂能委托安徽相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电芯加
工,经核查,安徽相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相关锂电池生产线已经取得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的环评审批,履行了验收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排污许可证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综上,公司提供服务的外协厂商均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并按营
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依法为公司提供加工服务,合法合规。

3、公司通过鸿创精密进行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定价依据、对
比非关联采购定价分析公允性,鸿创精密是否专门或者主要为公司服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不正当竞争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曾于2023年3月、4月向关联方鸿创精密采购
电芯,该等关联交易的背景为: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电芯,2022年下半年开始电芯价格上涨显著,同时公司2023年的订单数量增长,而公司的原材料备货不足,电芯采购需求较大。公司主要供应商鹏辉集团(包括珠海鹏辉能源有限公司、河南鹏辉电源有限公司等)采用客户注册制,每个客户与鹏辉集团某个业务员绑定(即鹏辉集团客户订单的业绩提成均归绑定的业务员),且合作期间不能随意更换业务员。而鹏辉集团负责与伊科能源、鸿业锂能对接的业务员即将退休,在与伊科能源、鸿业锂能的电芯采购上对接不积极,为了能更换配合度更高的业务员以使公司能及时采购到电芯,公司引入鸿创精密作为鹏辉集团新客户,绑定了新业务员,通过鸿创精密向鹏辉集团采购电芯,再转售给伊科能源、鸿业锂能。2023年7月,鹏辉集团原负责与
公司对接的业务员退休,公司及子公司均与新业务员对接,直接向鹏辉集团采购电芯,不再通过鸿创精密进行。

报告期内,公司自鸿创精密采购电芯的价格,鸿创精密与终端供
应商广州鹏辉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鹏辉”)的电芯交易价格对比如下:
单位:元;只

伊科能源与鸿创精密电芯交易情况                              
产品   型号   单价   合同 数量   总价 (含税)   入库 时间   入库 数量   执行金额  
软包   7813320   30.3   100,800   3,054,240   2023/3   86,09   2,608,678  




电芯   2≥18AH               /31   5   .5  
方壳 电芯   5417414 5-150AH   403.2   960   387,072   2023/3 /15   960   387,072  
方壳 电芯   3413521 4/110AH   276.4 8   200   55,296   2023/3 /15   200   55,296  
铁锂 电芯   5016011 9 16S1P   262.4 0   48   12,595.2   2023/4 /7   48   12,595.2  
合计   -   -   102,008   3,509,203. 2   -   87,30 3   3,063,641 .7  
单位:元;只

鸿创精密与广州鹏辉电芯交易情况                              
产品   型号   单价   合同 数量   总价含税   执行 数量   执行金额   价格 浮动  
软包 电芯   7813320 2≥18AH   29.7   100,800   2,993,760   86,095   2,557,021 .5   2.02 %  
方壳 电芯   5417414 5-150AH   403.2   960   387,072   960   387,072   0.00 %  
方壳 电芯   3413521 4/110AH   276.4 8   200   55,296   200   55,296   0.00 %  
铁锂 电芯   5016011 9 16S1P   262.4   48   12,595.2   48   12,595.2   0.00 %  
合计   -   -   102,008   3,448,723. 2   87,303   3,011,984 .7   1.72 %  
根据上述交易价格对比,伊科能源自鸿创精密采购电芯的价格比
鸿创精密自广州鹏辉采购电芯的价格,仅上浮了1.72%,上浮的价格
仅用于鸿创精密的代采费用。故公司自鸿创精密采购电芯的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或不正当竞争情形。

经本所律师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健、鸿创精密大股东沈爱琼、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肖光辉访谈确认,报告期内,鸿创精密除为伊科能源、鸿业锂能提供外协加工服务外,也服务于其他客户,并非专门为伊科能源及其子公司服务,由于鸿创精密成立时间较短,整体业务规模较小,针对公司及子公司的销售额占鸿创精密的营业收入较高,公司及子公司是鸿创精密的主要客户,伊科能源及其子公司与鸿创精密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或不正当竞争情形。此外,自2023年9月之后,伊
科能源及其子公司已终止与鸿创精密的业务往来,不再与鸿创精密发


生采购、外协加工等业务。

综上,公司通过鸿创精密进行采购具有合理性,交易价格公允,
鸿创精密不是专门为公司服务,公司与关联方鸿创精密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或者不正当竞争情形。

(五)对关联方销售、釆购的占比情况,说明销售及釆购价格依
据,与非关联方交易比较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关联销售与非关联销售的毛利率差异及原因;补充说明公司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及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内控措施,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及有效性。

1、对关联方销售、釆购的占比情况,说明销售及釆购价格依据,
与非关联方交易比较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关联销售与非关联销售的毛利率差异及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销售,存在关联采购,
关联采购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关联 方   关联交易 内容   2023年1-4月   2022年   2021年              
                               
        发生额   占同类交 易金额比 例   发生额   占同类 交易金 额比例   发生额   占同类 交易金 额比例  
鸿业 电气   采购电芯 及保护板   0   0%   6,799,986 .63   16.16%   494,535. 71   1.77%  
鸿创 精密   采购电芯 及委托加 工   3,709,756 .12   19.84%   1,266,511 .42   3.01%   140,982. 57   0.50%  
合肥 瑞翼 科   采购技术 服务及电 池管理系 统   156,821.2 3   0.84%   56,603.77   0.13%   0   0%  
合计   3,866,577 .35   20.67%   8,123,108 .03   19.31%   635,518. 28   2.27%      
上述关联采购的交易价格情况如下:
(1)鸿业电气



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向鸿业电气采购电芯和保护板等原
材料。

上述交易的背景是鸿业电气原计划从事锂离子电池模组相关业
务,并购买了一笔钛酸锂电芯,后为了避免与伊科能源的同业竞争变更了经营范围,相关的锂电池业务未能开展,故一直留存这批电芯。

公司自2020年开始进行业务转型,减少智能照明业务,并开始
探索锂离子电池模组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子公司鸿业锂能也专注于该业务,并于2021年开始向鸿业电气采购电芯用于研发
或制作样品进行销售。子公司鸿业锂能 2022年与西班牙客户 PV
HARDWARE SOLUTIONS SLU达成一笔锂电池订单合作意向并基本确认
了产品类型,该订单需要鸿业电气暂存的同型号的钛酸锂电芯,故鸿业锂能向鸿业电气进行了采购。

由于该笔电芯交易金额较大,且市场上同型号的电芯较少,鸿业
锂能聘请中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针对子公司鸿业锂能与鸿业电气之
间的关联交易中涉及的原材料锂电池在2022年10月31日的市场价
格进行了评估。2023年1月14日,中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编
号为中勤评报字【2023】第008号的《评估报告》,报告认为,在评
估基准日2022年10月31日持续使用的前提下,合肥鸿业消防电气
有限公司拥有的存货-原材料评估价值为 7,603,200元,即评估单价
为8.64元/只。公司与鸿业电气的该关联交易单价为8.30元/只,交
易价格与市场价格接近,不存在明显差异。

除该评估报告范围内的电芯外,公司2021年和2022年度向鸿业
电气采购了少量同型号的钛酸锂电芯,用于研发材料和样品的生产,采购单价分别为5.45元/只和7.85元/只,价格变化原因为报告期内
电芯价格上涨显著,公司关联交易定价考虑行业整体情况对该电芯价格进行了调整,价格变化与市场行情接近,不存在明显差异。

除上述钛酸锂电芯外,公司2021年和2022年度向鸿业电气采购



了零星其他型号的电芯和保护板,该部分材料为鸿业电气原先购入打算自行生产锂离子电池模组的原材料,后续鸿业电气为解决同业竞争变更经营范围后不再使用该部分原材料,将其销售给公司用于生产锂离子电池模组。该部分材料为鸿业电气自非关联第三方供应商购买,公司向鸿业电气采购该部分材料的价格,相对于鸿业电气向非关联第三方供应商采购的价格略高,价格浮动约为7%,价格上浮原因为公司向鸿业电气的付款账期相对于非关联第三方供应商的付款账期会更
长,且鸿业电气能即时交付。

综上,公司向关联方鸿业电气的采购价格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

(2)鸿创精密
2023年 1-4月,公司向关联方鸿创精密采购电芯,该等关联交
易的背景、交易价格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 6/二/(四)/3、公司通过鸿创精密进行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定价依据、对比非关联采购定价分析公允性,鸿创精密是否专门或者主要为公司服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不正当竞争情形。”中的回复。

报告期内,鸿创精密向伊科能源提供外协加工服务,除鸿创精密
以外,公司在报告期内还向珠海苏博哈特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博哈特”)、江西安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安驰”)、合肥精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精一”)等其他无关联第三方采购外协加工服务,关联方鸿创精密向公司提供外协加工服务的价格与其他无关联第三方向公司提供外协加工服务的
价格对比如下:
单位:元;套

产品   关联 加工 商   数量   单价   金额   非关 联加 工商   数量   单价   金额  
汽车应急 启动电源 JS80   鸿创 精密   14,500   49.05   711,2 00   苏博 哈特   9,200   53.6 4   493,470  
锂电池模   鸿创   4,641   48.33   224,2   江西   4,550   50   227,500  




组 12.8V120 Ah   精密           99.91   安驰              
锂电池模 组 12.8V200 Ah   鸿创 精密   4,342   87.57   380,2 26   合肥 精一   2,008   90.2   181,128. 8  
如上表所示,鸿创精密和其他无关联第三方向公司提供外协加工
服务费的定价接近,不存在显著差异。

综上,公司向关联方鸿创精密的采购价格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

(3)合肥瑞翼科
2022年度和2023年1-4月,公司与合肥瑞翼科之间发生的采购
技术服务和电池管理系统(BMS)的采购费用情况如下:
1)公司委托合肥瑞翼科开发4S-8S蓝牙版BMS、BMS网络管理模
块(NMU),相应的委托开发技术服务费分别为4万元(含税)和2万
元(含税)。

2)公司委托合肥瑞翼科开发8串/16串 BMS软件,开发完成并
经公司验收合格后,公司通过向合肥瑞翼科下订单并签订采购协议的方式,委托合肥瑞翼科为公司硬件产品烧录所开发的8串/16串BMS
软件,前7500套软件费用按照50元/套(含税)的标准计算,7500
套之后阶梯式下调软件费用,下调幅度双方协商。报告期内,公司共委托合肥瑞翼科烧录8串/16串BMS软件共3500套,每套50元,合
计价款为175000元(含税)。

3)公司自合肥瑞翼科采购嵌入式BMS软件V1.0共1套,采购价
款为2208元(含税)。

上述交易发生的背景是公司取得南非客户的锂电池订单,其中需
要部分BMS程序,公司研发人员暂时无法编写,合肥瑞翼科的研发人
员具有相关经历,其为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和软件的相关人员在行业内


已有多年从业经验,技术水平较高,能够满足客户需求。该等技术服务的定价依据为综合实际提供方技术服务投入及相关费用支出等因
素,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与合肥瑞翼科向其他客户提供技术服务的价格不存在明显差异。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与非关联采购的价值不存在明显
差异;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销售,不涉及关联销售与非关联销售的毛利率差异对比。

2、补充说明公司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及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内控
措施,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及有效性。

经核查,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回避与表决、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与披露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为减少和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
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人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
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股份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股份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