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见法律知识50问》分为疫情防控通识、政府法定责任、公民权利义务、企业权利义务和救济程序五个部分,供大家参考。
在疫情防控期间,
我们公民有享有哪些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今天继续了解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见法律知识50问》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公民权利义务
二十五、在防控疫情期间中,公民个人有哪些权利?
(一)信息知情权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保障公民及时、准确获得疫情信息。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二)获得救治权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五十二条等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五十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引导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三)隐私保护权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等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四)不受歧视权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五)生活保障权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在隔离期间为其提供生活保障。
(六)获得报酬权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二十六、在防控疫情期间中,公民个人有哪些义务?
(一)配合防控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对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出入境人员,以及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入境人员,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如果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配合处置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三)疫情报告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四)禁止造谣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编造虚假的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二十七、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拒不配合隔离,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病人或者病源携带者应当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防控灾害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十八、未按照医疗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等的要求进行隔离治疗,导致他人受到传染,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七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患者或疑似患者,应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隔离治疗或观察,否则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传染,属于对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侵犯,需要赔偿他人相应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二)刑事责任: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十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工作限制上,有什么义务?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三十、故意传播病毒或者潜在传染病风险但隐瞒重要信息导致无法及时隔离、收治,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公民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情节严重的,可能因此承担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十一、疫情防控期间,公民作为一般责任主体,还有哪些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依据《防控灾害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依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三十二、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的工资如何发放?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等的规定,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期间,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为休息日,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职工,用人单位先安排职工补休,补休时长应等同于加班时长。不能安排补休的,标准工时制下,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得安排补休,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基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而延迟复工的7天即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属于何种性质及职工工资如何支付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资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 ,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三十三、劳动者被强制隔离、自行隔离期间、经确诊患病、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工资如何计发?
(一)被强制隔离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二)按要求在正式复工前居家自我隔离的劳动者工资待遇:
企业与劳动者就隔离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进行协商;若协商不一致,则职工在此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依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三)经确诊患病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等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劳动者工资待遇:
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等的规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一般指三十天以上)的,经与员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可先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当地人社部门另有明确通知的再行更正。
三十四、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广东省人民政府基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而延迟复工的7天,能否冲抵职工的带薪年休假?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等的规定,本次假期的延长及复工的延迟,是特殊时期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根据上文分析可知,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可定性为休息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故不可与年休假冲抵。如预先安排休放年假导致期间重叠的,年休假应当顺延。关于延迟复工期间可否冲抵年假,由于该期间还未有定性,建议参考休息日认定,不予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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