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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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0 16:35

出卖对公账户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翟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按照贾某某的安排,使用其身份证在河北省隆尧县注册了“隆尧县木森百货店”,在湖北省武汉市注册了“武汉咏踏月贸易中心”“武汉粹旭蓝贸易中心”等五家企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注册了“河北僧廿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北牟哑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品沧笙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并到营业执照注册地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相关支行开立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后翟某某将上述九套手续(含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手机卡)卖给贾某某,获利4500元。现查明“武汉粹旭蓝贸易中心”“河北僧廿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北牟哑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品沧笙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被用于支付结算,收入金额达355万余元。2021年7月13日隆尧县人民检察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隆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用以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翟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最后判决被告人翟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被告人翟某某的违法所得4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翟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但指控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罪名不当。被告人翟某某在营业执照注册成功后,应购买者的要求以该经营者的名义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将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配套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全套手续一并予以出售,结合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无实际经营而有大量资金流水的实际情况可见,购买者看重的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能够为其电信诈骗犯罪提供的支付结算功能,而非实名制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只是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必要条件。如果购买者单纯购买的是营业执照,则被告人在注册营业执照之后即可进行交易,无需再去费力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U盾、手机卡等手续。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无法评价其全部行为,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翟某某的刑事责任。

当前电信诈骗案件呈现高增长态势,对帮信网络犯罪必须加大打击力度,斩断诈骗犯罪链条,全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原标题:《以案释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