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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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7 00:11

2019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投资合作协议》,被告以投资的名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元,约定年利率30%,2019年11月6日,原告将该款转账给了被告。后被告因其客户需要周转资金又向原告借款258000元港币,至2020年9月24日,该笔款项尚欠200000元港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均未偿付上述借款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18819.11元及利息81250元(按照协议约定和2020年12月7日汇率,计算至2020年12月7日)。

【调查与处理】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9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投资合作协议》,被告以投资的名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元,约定年回报率30%,2019年11月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被告250000元。农历2019年12月(公历为2020年1月24日),被告从原告在澳门(赌场)的个人账户中借得258000元港币,该笔款项系由澳门赌场从原告的账户直接划扣至被告账户,双方未约定利息。该笔款项被告已偿还58000元港币,截至2020年9月24日尚欠200000元港币。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投资合作协议、收条、银行转账明细打印件、微信截图等存卷予以证实,并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判令被告甘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9年11月6日,原告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甘某某转款250000元,该款项系投资性质或是借贷性质,应根据两者之间的区别来判定,投资即“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借款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从案涉《投资合作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来看,刘某某(乙方)投入250000元后,不论甘某某(甲方)的自身盈利状况如何,甘某某都必须保证刘某某固定收益30%的年回报率,而刘某某则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可见,《投资合作协议》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符合借款性质,刘某某与甘某某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甘某某偿还借款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案中的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借贷双方所约定的利率明显过高,本院可参考年利率24%予以调整。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0000元港币,因产生涉案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双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均为中国大陆,故应以中国大陆法律为准据法。

本案中,结合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债务产生的起因和场所,可以证明本案诉争款项为赌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刘某某在知道被告甘某某借款是用于赌博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款项,原、被告基于赌博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保护,故对刘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赌博或转码行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属于博彩中介服务的一种,但在内地则被视为是为赌博提供直接帮助的行为,若在内地处理澳门欠款案件承认其合法并对其提供保护,显然与我国内地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在内地处理澳门赌博欠款案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和判断标准。

依据《中华人国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赌博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故明知或者应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而仍然提供借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赌债作为一种非法债权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

法官提醒:“赌无大小,久赌必输”,赌博者轻则会造成经济困顿,重则会构成刑事犯罪。赌博是违法的,赌债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大家应知法守法,远离赌博。

案例撰写人:曹阳

原标题:《精品案例|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