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房网2011年06月14日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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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付款方式中如何规避贷款风险?
2009年3月,方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介绍,购买了宋先生的一套房子,合同约定总房价为120万,方先生通过贷款的方式支付第二期房款80万,宋先生于4月25日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方先生在中介公司协助下积极地办理银行贷款手续。但方先生在本市已经贷款买了多套房子,再贷款的难度很大。到约定的过户时间,方先生找了多家银行均未能办好贷款。宋先生认为方先生不能按时支付房款,已经构成违约。方先生则认为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是银行贷款,现在自己一直积极申请办理银行贷款,是银行审批未能通过,自己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案例(一)分析:
1.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房屋,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买方支付房款可以自筹资金也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完成,但无论何种方式均应当由买方解决,若逾期付款,均应当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为避免纠纷,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中约定以银行贷款支付部分房款时,应当补充约定"若银行贷款未经审核通过或审核通过的部分不足,买方应当在交易过户前现金补足"。
3.经纪人在收取意向金前,应该主动了解客户的贷款资质,如有不能确定的情况,及时向公司核证部咨询,以免造成客户违约。
4.如核证部不能提供准确信息或跟银行了解后才能确认,最好带客户一起到银行或把客户与银行贷款部门的工作人员约到一起,以免客户不放心让中介公司出具保证书,增加中介的风险。在贷款问题上,经纪人可以不说,但是绝对不能说错,更不能轻易出具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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