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把疏狂图一爽,寻花问柳悔终生『小太说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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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9 09:20

今天是太空与您相伴的【第2113期】

嫖娼,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嫖娼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

『小太说法』第九期,由西安卫星测控中心的鱼超律师带来。

典型案例

寒蝉凄切,对长亭晚,骤雨初歇。出差在外,漫漫长夜,酒店门缝塞入小卡片。思索再三,犹豫再三,忍不住寂寞按下电话号码,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其实,命运的齿轮已然开始转动。

2022年12月,杨某通过某宾馆房间内的小卡片联系了一个名为“菲菲”的女性,对方询问是否需要上门提供性服务,肖某选择了600元的“包夜”服务并成功交易。第二次肖某欲嫖娼时再次通过该电话进行询问,与第一次不同的是,该次除了支付服务费外,对方还以支付保证金、服装费为由,先后引诱肖某共支付了人民币5600元。支付款项后对方迟迟未到,肖某便让对方退钱,对方又要求肖某交押金办理会员卡之后才能退还,肖某意识到自己被骗后立即报了案。

航天律师小鱼提醒大家,不要想!不能干!这违法!

俗话说擦边走火,嫖娼犯险,什么样的行为算是逾越法规红线呢?看看公安部的定义: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嗯!脑补一下,是不是刷新认知、毁三观。

别急,毁的不止是三观……

卖淫嫖娼行为人会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等多种严厉制裁。

先来看看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党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职人员嫖娼还将面临被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嫖娼行为=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嫖娼行为+情节较轻=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由于拘留,警方还会同时通知行为人的家人及单位。哎,这可真是光着屁股推磨—转着圈丢人。

如果行为触犯到刑法,那么还可能面临严苛的刑事处罚,明知嫖娼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涉嫌强奸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或者艾滋病,卖淫、嫖娼的,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牢饭可真是难以下咽呀!

而且就这还没完,一人犯法、众人遭殃。行政拘留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记录会在公安机关留存。如若需要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则会有显示。如果某人因嫖娼受到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处分的,其家庭成员在国考、省考、军队招考中,部分情形下政治考核可能不通过。

最后,来和大家辨析下坊间盛传的几种认识误区。

一、约嫖未嫖。算不算嫖娼?

一些违法嫌疑人约嫖到店后,却发现“货不对版” 意欲离开时,被警方抓获,这应如何界定?

公安部规定,只要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如人图不符、感觉不安全等),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二、现金支付,可以不留痕迹?

网上盛传嫖娼以现金支付,这样就不会被认定为存在金钱交易了,且不说 “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处理”,更何况还有“大数据扫黄”警方会关注特定时段、特定交易、特定地点、特定人群的互联网及手机使用情况,通过正向排查、反向倒查获取违法嫌疑人的约嫖过程、交易记录等证据,还会通过“天网”工程,调取嫌疑人出入不健康场所的监控录像。这证据还不够吗?

三、谎称“约炮”,还算嫖娼吗?

有的嫌疑人被警方抓获后,谎称是“约炮”“一夜情”就可以逃避制裁吗?

认定嫖娼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以金钱、财物交换性服务的意向或行为。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过程中会根据双方口供、违法前科、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说到这,我估计又有小伙伴想着,那叫个“情感理疗”“旅游陪伴”“生活搭子”“助教小姐姐”等等“有偿陪侍”总没事吧。

别在法规红线边缘疯狂试探,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我们要加强自律自省,自觉规范言行

时刻守信念、守清廉、守法律、守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