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生活常见的法律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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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9 19:19

人身性质的权利义务规定

★结婚以后,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我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即根据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自由约定,可以选择女方加入男方家庭共同生活,也可以选择男方加入女方家庭共同生活。

★夫妻在婚后享有独立的姓名权

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即夫妻双方在婚后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当然,法律允许夫妻就姓名问题自行另作约定。

★夫妻双方都享有人身自由权

我国《婚姻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夫妻行使人身自由的权利,必须符合法律与道德的要求,必须做到与其他权利义务的一致, 如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对子女的抚养,对老人的赡养等。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每对夫妇都有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违反规定要受到制裁。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不只是女方的义务。因此,夫妻双方要共同协商,互相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自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

财产性质的权利义务规定

●夫妻之间互相负有扶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有如下内涵:

扶养义务发生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时,终止于婚姻关系终止之时。若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扶养义务即告终止。

扶养义务双方互相负责,即丈夫对妻子有扶养义务,妻子对丈夫也有扶养义务,不因其身份角色的不同而异。

扶养义务不能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若一方拒绝向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遗弃罪),承担刑事责任。

●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内容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组成了法定财产制。

第17条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并未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第18条则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该条文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约定财产制

《婚姻法》第19条是对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之间的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即夫妻享有相互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夫妻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包含如下内容:

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解除。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夫妻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有再婚意愿的影响。

原标题:《【安姐姐课堂】新婚夫妇篇——婚姻家庭生活常见的法律小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