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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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1 12:15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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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8日,程某为了装修房屋向某银行借款并出具借据,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40万元,期限为96个月,即从2019年3月28日到2027年3月28日,用途为房屋装修,年利率为6.61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当日,某银行向程某的帐户发放贷款40万元,程某、曹某安提供某区的房屋作为抵押,以保证按约还款,之后双方对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在还款的过程中,程某多次逾期还款,截止2021年1月7日,己偿还贷款本金337483.53元。2021年4月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拍卖、变卖程某和曹某安抵押的房屋,用以抵偿程某所欠款项,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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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可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上述案例中某银行并未就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和程某、曹某安达成协议,故在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欠款时,某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的房屋。

关于案涉房屋,其所有权人程某、曹某安以该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银行,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案涉房产的抵押权设立并生效。故某银行要求以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的到了法院的支持。

原标题:《【每日一“典”】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