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发明申请实用型专利后能否再申请发明专利,两者间是否有转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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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4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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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对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一种特殊情况,即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中发现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符合被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但申请人已经就同样的发明创造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时,不采取直接将该发明专利申请驳回的作法,而是通知申请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发明专利权之间任择其一。这是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申请人的客观需要而制定的。因为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而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需要较长的时间。有些申请人既希望获得较长的专利保护期限,又希望能够尽快地获得专利权,因此常常采取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或者先后申请一项发明和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做法。这样做既坚持了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需要。
任何人认为属于同一专利权人的具有相同或者不同 申请日的两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中一项专利权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欲通过放弃另一项专利权的方式来维持该项专利权有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 提交自申请日起 放弃另一项专利权的书面声明,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该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在不存在 其他无效宣告理由或者其他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维持该项专利权有效。
专利权人欲放弃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自申请日起放弃该项专利权的书面声明,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处置原则终止该无效宣告程序,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结案通知书,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人未进行选择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宣告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无效。
 
答复机构   大汉软件    答复时间   2006-07-19 15:36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