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和发明都是一种基础方案但是二者又有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保护期限不同保【吧友互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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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0 21:44

实用新型和发明都是专利的一种类型,但它们有一些区别。除了保护期限的不同外,它们的其它主要区别如下:1. 创造性要求不同:发明需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只需要具备实用的、常规的特性即可。因此,发明的创造性和技术含量通常比实用新型更高。2. 技术领域范围不同:发明可以涉及各种技术和工业领域的创新,从机械制造到生物医学等;而实用新型则更侧重于日常生活中的小物件或工具类产品的改进和创新。3. 审批程序有所不同:在申请阶段,两者的审查过程略有差异。发明可能需要经过更加严格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才能获得授权;而实用新型可能只进行简单的形式审查即获准授权。这主要是因为发明往往涉及到更深层次的技术问题,需要进行更为详尽的分析和研究。4. 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也有所不同:由于两者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技术水平不一样, 对同样的内容采取的保护方式也各有特点.如对于电路部分来说 , 对于一个复杂的多层的电子线路, 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保护; 而对一些简单的一般的电子线路( 如电阻\电容\电感串联之类) 则不给予保护或者仅给以部分的保护。5. 在判例法系国家中, 由于不存在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这一概念, 所以并不完全排斥那些由公知的前人成果稍加改动形成的新方案去取得专利权的情况存在。在我国以及大多数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是不允许这种情况发生的(除非是在本国已经丧失了新颖性的情况下)。而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情况就大不相同了 。在美国只要有一项产品曾经公开过就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的抗辩理由之一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申诉从而阻止他人再次将其申请为专利 ( 美国将这种制度称为 “先用权原则”) ,所以美国人经常利用这个原则钻法律的空子——明明是自己首先把一项新技术用在了商业上并取得了经济利益但是由于缺乏自我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而被别的厂商抢占了先机!我国的专利法也采用了类似的作法,即所谓的产品 “宽进严出”,并且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认为是对上述两种法系折衷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