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作品版权过期,进入公有领域,是否就可自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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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14 11:03

头条 | 当作品版权过期,进入公有领域,是否就可自由使用?

2022-12-22 11:30

发布于:山西省

尹梦琳| 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无论权利保护期限有多久,作品终有一天会进入公有领域

商家独爱梵高

相信不少人都见过梵高联名的商品,无论是奢侈品、珠宝首饰、电子产品,还是日化生活用品,商家和梵高的联名商品比我们见到的要多得多。那么为什么商家这么喜欢梵高?这么多商家都在用梵高的画作,难道不构成侵权吗?

众所周知,联名款商品可以带给商家新的客户群体并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商家们喜欢和梵高联名,一方面是因为梵高的知名度和其画作与自身商品的适配性,一方面是因为梵高的作品已进入公共领域。作品的保护期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梵高的画作已经超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进入了公有领域,全世界人民都可以使用。

对于商家而言,联名不需要授权,当然喜欢。

迪士尼“米老鼠”卡通形象

95年的版权保护期临近

米老鼠形象在这90余年内有着数次的更新迭代,即将到期的米老鼠形象是出现在1928年《威利号汽船》中的版本。

为了保护这一元老级米老鼠形象的版权,迪士尼在过去作了相当多的努力。根据目前美国版权法的规定,米老鼠的版权保护期是95年。其实在1928年米老鼠诞生之时,根据美国《1909年版权法》规定,米老鼠的版权保护期仅有56年。但是在迪士尼等公司的强力推动下,美国国会先后发布《1976年版权法》和《版权保护期延长法》,使米老鼠的版权期限达到了95年。

也就是说迪士尼公司或将于2024年失去这个卡通形象的专有版权。如果“米老鼠”的形象进入到公共领域,那么使用或者对“米老鼠”形象进行二次创作的,将不用取得权利的同意和支付费用。

但是进入公共领域后,公众使用米老鼠形象也并不是全无法律风险。使用时要特别注意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避开商标性使用,另一方面要避免使用造成他人混淆。如果涉嫌侵犯迪士尼的商标权,抹黑迪士尼形象或者导致公众误认为商品是迪士尼的衍生产品,即使“米老鼠”形象属于公有领域,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作品保护期在法律上的规定

1.国内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如果形象被注册为商标,根据《商标法》其保护期限为核准注册之日起十年,当然,期满后商标权人可以办理续展手续。

2.国际相关规定

依据《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对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而言,公约给予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这个期限为作品保护的最低期限。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之一,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作者的作品保护期也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

版权到期

是不是就可以自由使用?

所谓版权到期,即作品进入公共领域,是指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已过,任何人都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的作品。

比如电视台要将老舍的《骆驼祥子》改编成电视剧本并摄制成电视剧,就无需再经过老舍后人的许可了,因为老舍先生去世已经超过50年,其改编权、摄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均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了。

对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使用人虽然可以不经许可,不用付酬而使用,但还是应当注意一些问题。否则仍有可能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前文提到的商标性使用。

另外,比如莎士比亚的作品,这些作品不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他们 作品的译本可能具有版权,因此对译本的使用需要予以注意版权问题。

版权到期

权利人该如何维护作品形象?

无论权利保护的期限有多久,作品终会进入公共领域。对于公众而言是个好消息。但是对于创作者和公司而言,可能会造成作品商业价值的折损,其次相关作品的形象被“摧毁”、被“恶化”的风险就越大。

比如近期1928年出版的奥地利童书《小鹿斑比》的版权进入公众领域,于是ITN和Jagged Edge影业将着手拍摄一部以斑比为主角的恐怖片,明年1月开始制作。

而迪士尼公司的“小熊维尼”形象进入到公共领域后,该公司以这个卡通形象为基础制作了真人恐怖片《小熊维尼:血染蜂蜜》,可以说这个形象带来的冲突感给公众心理造成极大冲击,一度引起公众热议。“小熊维尼”的卡通人物被改编成如此惊悚的形象,与其初始形象大相径庭。虽然迪士尼公司对此行为没有明确表态,但是并不代表电影作品制作人没有侵犯迪士尼公司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

按照国内《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也就是说如果不恰当的使用,构成了侵犯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人依旧可以维护自身权益

对艺术形象的保护除了版权保护这一通道之外,还有商标保护这一途径。商标制度在保护期限上具有可操作的永久性,理论上只要按时续展,商标专用权可以一直存续。不过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目前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撤销制度,即当商标权利人对某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时,该商标可以因他人申请而被撤销,商标权利归于无效。

作品版权版权到期,进入公众领域,对于民众来说是一件好事,有利于激发作品的二次创作和使用,也有利于使作品进行再一次传播。但是仍然要注意相关侵权问题,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容侵犯。

图片来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随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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