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区人民法院
集中宣判4起
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赵某领、朱某如、王某等13名被告人
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判刑
这是河池法院自实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制度以来,审结的首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部分案件宣判现场

01
赵某领等7人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法院审理查明
2022年2月,被告人刘某、刘某山经被告人赵某领邀请,三人共同出资购买印刷、装订等设备,并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广西南丹开设印刷窝点非法复制书籍。之后,韦某政经赵某领邀请到上述窝点学习、提供帮助。经统计,该印刷窝点通过“某书坊”等9家网络书店完成书籍交易四千五百余册。
2022年2月,被告人韦某政出资通过赵某领购买打印机等设备,并在南丹家中开设印刷窝点用于非法复制书籍。2022年5月至8月期间,韦某政根据客户在其通过某多多平台注册的店铺下单的情况,使用书籍的电子版进行打印装订成书籍,后通过快递将盗版书籍邮寄发货。经统计,韦某政通过“某图书店”等2家网络书店完成交易书籍交易共计七百余册。
2022年2月,被告人赵某领、戴某波、许某、肖某山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共同出资购买复印机等设备并在戴某波租赁的江苏省昆山市某房屋开设印刷窝点,用于非法复制书籍。经统计,戴某波等4人通过“某图书专营店”等3家店铺完成书籍交易共计九百余册。

▲庭审现场
经认定,以上查获并扣押的书籍样本均是未经授权擅自盗印的侵权盗版出版物。
法院判决
被告人赵某领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刘某山等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四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庭审现场
另外1起案件中,被告人易某等犯侵犯著作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02
朱某如、朱某敏、王某等3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法院审理查明
2023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被告人朱某如、朱某敏在未经商标注册人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打印假冒该公司“某华”注册商标的标签及购买印刷有“某华”注册商标的包装箱,将标签贴在进购的贴片电容包装盘后装箱发货给被告人王某。王某明知是假冒“某华”注册商标的贴片电容仍销售给被害人吴某堂。

▲庭审现场
经查,朱某如等2人销售给王某的假冒“某华”注册商标贴片电容金额共计5.24万元,王某销售给吴某堂的假冒“某华”注册商标贴片电容金额共计6.08万元。
案发后,王某退赔吴某堂6.5万元,取得其谅解。朱某如、朱某敏分别退出违法所得4346元、5654元。
另查明,涉案电容上贴片和包装箱显示的标识侵犯了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

▲庭审现场
法院判决
被告人朱某如等分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另外1起案件中,韦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03
法官说法
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侵害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人除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会面临刑事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合计数量达500份以上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赵某领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为获取非法利益印制盗版书籍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朱某如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上述案件的依法审判彰显了河池法院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决心,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起到示范作用,同时也是河池法院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的一个缩影。
04
法条链接
(1)侵犯著作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第一款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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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假冒注册商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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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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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宣判 | 河池首批!宜州法院集中宣判4起知识产权“三合一”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