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定义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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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7 11:49

合作社商标的转让流程

法律顾问律师15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作社商标的转让流程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之明文规定,若有任何注册商标进行转让之时,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应签署相关转让协议,并联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受让方的贵公司需秉持保证商品品质、信誉的原则,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如涉及到转让注册商标事宜,原注册商标持有人应对其在同类别或相似类别的商品中所注册的所有相近似商标,或已经注册并具有相关性的商标,一并进行转让处理。

人离世后,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法律顾问律师22分钟前回复:

关于人离世后,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人之离世后著作权的归属判定问题,需依具体情境而定; 如若在所遗留的遗嘱中已对相关事宜做出明确阐明,则依据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益执行,然而,倘若出现其他赠与等特殊情形,亦属合乎情理; 若未立下遗嘱,那么著作权的分配权利极有可能由作品的其他合作者共同享有。

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如何认定

法律顾问律师42分钟前回复:

关于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如何认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的认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八百六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技术专利赠与合同是否需要公证?

法律顾问律师54分钟前回复:

关于技术专利赠与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关于专利赠与协议的有效性,只需其内容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尊重,便可视为具备法律效力,无需强制执行公证程序。 事实上,当双方达成共识且在专利赠与协议上签字确认后,该协议即可依法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立法中并未明确要求专利赠与协议需经过公证方能生效,但若为提升协议的证明力和公信度,当事人亦有权选择将其提交至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在此过程中,法律将始终保持公正与严谨,确保每份协议都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和保障。 法律依据:根据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了,法律并没有规定赠与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才能生效。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同样是财产的一种,因此也要受到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规定的约束。 而专利赠与合同本质其实还是专利的转让,所以也要同时符合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合同中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当然,如果为了提高专利赠与合同的证明效力,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对合同进行公证。 只是这种公证是对当事人之间签订赠与合同这一行为进行证明,它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主动放弃的专利权是否可以恢复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主动放弃的专利权是否可以恢复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在自愿主动放弃专利权之后,仍然有可能恢复该权利。 然而,必须在合理且适当的时间范围内提交恢复专利权的申请。 若未能在此期间内提出申请,将导致专利权被正式宣布失效。 【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